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近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宁波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统一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构建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制度体系等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时代新征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尽快提出落实办法,该拿的钱要拿到位,建设质量和管护机制也要到位,确保建一块成一块”。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至今已有10多年,由于工程经费、施工监管等原因,早期建设的部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标准较低,部分设施已基本达到使用年限,加上后期管护资金相对不足,部分项目在工程管护协议和后期耕作协议超出时限后,管护主体不再进行相应管护,致使部分基础设施损坏或不能继续使用,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
二、制定依据
(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
(三)《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
(四)《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五)《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田发〔2023〕19号);
(六)《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24〕19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25条。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六章“附则”是原则性说明外,其他四章都是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所要开展的相关内容及要求,包括管护主体及职责要求、管护标准及内容、经费保障及使用、监督管理等。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实施办法》制定目的、管护定义、适用对象、实施原则。
第二章“管护主体及职责要求”,共7条。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总体要求、职责分工、资产移交、管护主体、管护形式、群众参与、协议内容等。
第三章“管护标准及内容”,共4条。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标准、管护要求、集中维护、负面内容等。
第四章“经费保障及使用”,共4条。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经费来源、明确标准、使用范围、经费管理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4条。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公示公开、监测机制、责任处理、严格考核等。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细则要求及施行时间。
四、施行日期
《实施办法》于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实施范围为宁波全市。
五、解读机关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处。
解读人:卢修龙,咨询电话:0574-89186292。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