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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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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7-20 15:47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文号:   主题词:
  • 政策解读

    ZJBC65-2023-0001

    甬农发〔2023〕103号

    各区(县、市)和宁波前湾新区党(工)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现将《宁波市农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农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千万工程”的重要批示精神,夯实农村社区化管理基础,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专业素养好、服务能力强、农民群众满意的农村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是指以行政村建制为基本单元,具有农村经济、政治、文化、治安管理和社会建设等多重功能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分为城镇化村和其他农村两类。城镇化村是指列入城镇人口统计,位于主城区、城乡结合区、镇乡中心区、镇乡结合区的行政村;其他农村是指列入农村人口统计的行政村。

    第三条  农村社区化管理坚持农村党组织领导,以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为基础,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借鉴城市社区管理服务理念,通过合理配置农村社区工作者,提供社区化管理和服务,提高村级公共事务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农村基层治理效能。各地可探索多个行政村联合开展区域化的社区服务,优化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资源和工作者配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工作者是指经公开招聘或定向招聘产生,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协助村级组织开展村务管理和服务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作为推进农村社区化管理的重要力量,不列入村干部管理。农村社区工作者设管理岗位和普通岗位,管理岗位是指担任村级工作平台负责人或协助负责平台日常运行的农村社区工作者,普通岗位是指一般农村社区工作者。管理岗位招聘以及普通岗位提任为管理岗位的条件和程序由各区(县、市)明确。

    第五条  农村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农村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协助村级组织办理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下放和交由代办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其他便民服务事项;从事网格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社区工作者以区(县、市)为单位统筹配置,其中城镇化村社区工作者员额参照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配置方式测算,核减由县乡两级财政保障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监会、社管会成员人数后,即为其核定员额,每个城镇化村至少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其他农村的社区工作者员额由区(县、市)统筹核定,每个村应至少有1名社区工作者员额,统一纳入员额周转池管理,并根据各农村社区实际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进行配备。

    第七条  农村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聘方式

    第八条  农村社区工作者采用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方式产生。招聘工作由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社会治理中心等部门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农村社区工作者的,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统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有农村基层工作经验人员、农村紧缺专业人才,以及中共党员、退役军人和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定向招聘的农村社区工作者,应为薪酬由县乡两级财政保障且具备公开招聘基本条件的现有农村专岗人员,并按公开招聘程序进行招聘。

    第九条  公开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诚信记录;有志于从事农村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品行端正、身心健康,事业心、责任心强;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公开招聘的规范程序是:信息发布、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

    第十条  区(县、市)要建立完善农村社区工作者招聘储备制度,将已经过笔试、面试而未被聘用人员,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纳入人员储备库。出现聘用人员不足时,可根据缺额情况与实际工作需求,从后备库中按高分到低分依序补录。储备时间自确定为储备对象之日起至下次招聘公告发布之日止。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农村社区工作者实行区(县、市)总量调控、街道(镇乡)统筹管理、行政村具体使用、职能部门业务指导的管理体系。农村社区工作者属于管理类岗位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与农村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新招聘的农村社区工作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  区(县、市)应当组织农村社区工作者参加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初任培训、岗位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果记入农村社区工作者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为更好满足农村居民服务需求,区(县、市)、街道(镇乡)可结合实际制定适应农村社区服务需求的作息和调休制度,在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设置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工作人数,安排好公休时间。

    第十四条  农村社区工作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跨街道(镇乡)流动,无正当理由不得设置流动门槛。各级单位不得随意借用农村社区工作者,确需借用的,须经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借用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街道(镇乡)要建立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农村社区工作者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作为续聘解聘、奖励惩戒、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区(县、市)在招录(招聘)街道(镇乡)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时,按相关文件规定确定一定比例的名额面向优秀农村社区工作者招录(招聘)。

    第十七条  街道(镇乡)应当建立农村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工作经历、岗位、年度考核、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情况。

    第十八条  农村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3年考核基本合格等不能胜任农村社区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的;

    (三)严重违反街道(镇乡)、村有关规章管理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街道(镇乡)、村集体和村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受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或一年内受到两次党纪处分的;

    (六)受记大过及以上政务处分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或文件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九条  区(县、市)根据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合理确定农村社区工作者基础年薪,原则上按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7-2.2倍,根据实际工作强度和治理复杂度科学确定。基础年薪不含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区(县、市)要建立农村社区工作者薪酬动态增长机制,基础年薪于每年7月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农村社区工作者年薪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工资=基础年薪×80%×基础工资系数,扣减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后,按月发放;基础年薪的20%由街道(镇乡)按照优绩优酬原则,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后作为绩效奖金统筹发放。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县、市)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设“两岗十五级”,每一等级对应相应基础工资系数。新招聘农村社区工作者,任管理岗位的,试用期按3级确定其基础工资系数;任普通岗位的,试用期不定级,基础工资系数为0.8。普通岗位提任为管理岗位的,按工作年限套入相应管理岗位定级。

    第二十二条  街道(镇乡)应当依法按企业职工相应标准,即按上一年度本人年薪的月平均数为缴费基数,为农村社区工作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鼓励农村社区工作者考取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并聘用在相应岗位的农村社区工作者,分别给予每月600元、400元、200元职业津贴。获得市级以上社区工作领军人才或最美社区工作者等称号的,由区(县、市)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  农村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市县两级现代社区建设领导小组重要职责和“锋领港城强基指数”评价体系,作为基层党建和现代社区建设督查等专项检查内容,列入对区(县、市)、街道(镇乡)的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区(县、市)应当将农村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人随事转、费随事转”要求安排所需经费,严格规范资金管理,保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有效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3年8月17日正式施行。

    附件:宁波市农村社区工作者基础工资套改表

    附件

    宁波市农村社区工作者基础工资套改表

          岗位

    等级

    管理岗位

    普通岗位

    基础工资系数

    15

    34年及以上


    1.36

    14

    31-33


    1.30

    13

    28-30


    1.25

    12

    25-27

    34年及以上

    1.20

    11

    22-24

    31-33

    1.15

    10

    19-21

    28-30

    1.11

    9

    16-18

    25-27

    1.07

    8

    13-15

    22-24

    1.03

    7

    10-12

    19-21

    1.00

    6

    7-9

    16-18

    0.97

    5

    4-6

    13-15

    0.94

    4

    3年及以下

    10-12

    0.91

    3


    7-9

    0.89

    2


    4-6

    0.87

    1


    3年及以下

    0.85

    试用期



    0.80

     

    注:工作年限指农村社区工作者连续在岗年限。

    103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家联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