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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农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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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7-20 15:58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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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2022年5月,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了城乡社区现代化建设,要求高质量推进城乡现代社区建设,高标准打造人民幸福美好家园,努力走出一条具有宁波辨识度、全省示范性、全国影响力的现代社区建设新路子。为夯实农村社区化管理基础,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专业素养好、服务能力强、农民群众满意的农村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联合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2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农村社区化管理含义。是指以行政村建制为基本单元,具有农村经济、政治、文化、治安管理和社会建设等多重功能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分为城镇化村和其他农村两类。城镇化村是指列入城镇人口统计,位于主城区、城乡结合区、镇乡中心区、镇乡结合区的行政村;其他农村是指列入农村人口统计的行政村。坚持农村党组织领导,以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为基础,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借鉴城市社区管理服务理念,通过合理配置农村社区工作者,提供社区化管理和服务,提高村级公共事务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农村基层治理效能。

    (二)农村社区工作者含义。是指经公开招聘或定向招聘产生,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协助村级组织开展村务管理和服务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作为推进农村社区化管理的重要力量,不列入村干部管理。

    (三)基本职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农村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协助村级组织办理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下放和交由代办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其他便民服务事项;从事网格管理工作。

    (四)员额配置。以区(县、市)为单位统筹配置。

    1、城镇化村社区工作者员额配置。参照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配置方式测算,核减由县乡两级财政保障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监会、社管会成员人数后,即为其核定员额,每个城镇化村至少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

    2、其他农村的社区工作者员额配置。由区(县、市)统筹核定,每个村应至少有1名社区工作者员额,统一纳入员额周转池管理,并根据各农村社区实际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进行配备。

    (五)岗位设置。设管理岗位和普通岗位,管理岗位是指担任村级工作平台负责人或协助负责平台日常运行的农村社区工作者,普通岗位是指一般农村社区工作者。

    (六)招聘方式。采用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方式产生。招聘工作由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社会治理中心等部门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对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七)管理考核。农村社区工作者实行区(县、市)总量调控、街道(镇乡)统筹管理、行政村具体使用、职能部门业务指导的管理体系。

    1、岗位性质。农村社区工作者属于管理类岗位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与农村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

    2、服务制度。区(县、市)、街道(镇乡)可结合实际制定适应农村社区服务需求的作息和调休制度,在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设置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工作人数,安排好公休时间。

    3、流动机制。农村社区工作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跨街道(镇乡)流动,无正当理由不得设置流动门槛。

    4、退出机制。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3年考核基本合格等不能胜任农村社区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的;严重违反街道(镇乡)、村有关规章管理制度的;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街道(镇乡)、村集体和村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受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或一年内受到两次党纪处分的;受记大过及以上政务处分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考核评议。街道(镇乡)要建立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农村社区工作者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作为续聘解聘、奖励惩戒、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6、职业发展。区(县、市)在招录(招聘)街道(镇乡)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时,按相关文件规定确定一定比例的名额面向优秀农村社区工作者招录(招聘)。

    (八)薪酬待遇。

    1、薪酬标准。区(县、市)根据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合理确定农村社区工作者基础年薪,原则上按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7-2.2倍,根据实际工作强度和治理复杂度科学确定。基础年薪不含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区(县、市)要建立农村社区工作者薪酬动态增长机制,基础年薪于每年7月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动态调整。

    2、薪酬构成。农村社区工作者年薪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工资占80%,按“两岗十五级”对应岗位等级确定。绩效奖金占20%,按照优绩优酬原则,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后发放。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县、市)自行制定。

    3、职业资格津贴。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并聘用在相应岗位的农村社区工作者,分别给予每月600元、400元、200元职业津贴。

    4、福利待遇。街道(镇乡)依法按企业职工相应标准,即按上一年度本人年薪的月平均数为缴费基数,为农村社区工作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5、荣誉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社区工作领军人才或最美社区工作者等称号的,由区(县、市)给予适当奖励。

    宁波市农村社区工作者基础工资套改表 

          岗位

    等级

    管理岗位

    普通岗位

    基础工资系数

    15级

    34年及以上


    1.36

    14级

    31-33年


    1.30

    13级

    28-30年


    1.25

    12级

    25-27年

    34年及以上

    1.20

    11级

    22-24年

    31-33年

    1.15

    10级

    19-21年

    28-30年

    1.11

    9级

    16-18年

    25-27年

    1.07

    8级

    13-15年

    22-24年

    1.03

    7级

    10-12年

    19-21年

    1.00

    6级

    7-9年

    16-18年

    0.97

    5级

    4-6年

    13-15年

    0.94

    4级

    3年及以下

    10-12年

    0.91

    3级


    7-9年

    0.89

    2级


    4-6年

    0.87

    1级


    3年及以下

    0.85

    试用期



    0.80

    注:工作年限指农村社区工作者连续在岗年限。

    (九)组织保障。

    1、管理职责。农村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2、工作评价考核。农村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市县两级现代社区建设领导小组重要职责和“锋领港城强基指数”评价体系,作为基层党建和现代社区建设督查等专项检查内容,列入对区(县、市)、街道(镇乡)的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

    3、经费保障。区(县、市)应当将农村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人随事转、费随事转”要求安排所需经费,严格规范资金管理,保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有效使用。

    4、施行时间。本办法于2023年8月17日正式施行。

    三、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解读人:丁世恩、钟郑波

    联系电话:0574-89185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