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BC65-2022-0002
甬农发〔2022〕124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前湾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提升配方肥推广速度,加快科学施肥技术落地,助力“肥药两制”改革实施,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切实完成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根据《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我局制订了《宁波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31日
宁波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科学施肥技术成果应用,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方肥是指按照省、市、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的农作物施肥主推配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针对性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造粒工艺加工而成,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并通过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
第三条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安排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油料等主要农作物的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推广。根据省定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推广任务及各区(县、市)粮油作物播种面积分解目标任务,并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市级补贴资金。
第四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统筹利用各级扶持政策,出台激励支持推广施用配方肥和按方施肥的补贴政策,并落实配方肥销售激励措施;同时将必要的取土测土、试验示范、质量检测、台帐建设等经费纳入当地预算,切实推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落地见效。
第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配方肥推广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确定纳入补贴的配方肥品种、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程序、质量监管措施等,细化组织管理、工作措施和绩效监管,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持续推进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及时更新辖区内测土信息,积极开展配方校正试验,科学制定并及时发布当地主要农作物肥料主推配方,推广应用各类智慧施肥APP,指导精准科学施肥。各地要宣传、引导、鼓励种植主体自觉购买施用配方肥。
第七条 农资批(零)企业应根据当地发布的主推配方,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配方肥,满足主要农作物生产需要。配方肥销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销售台账记录,免费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做好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为供肥企业和基层肥料经销单位提供施肥技术指导,并指导农资批(零)企业落实化肥实名购买制度,建立配方肥实名购买台账;种植主体应按照定额制施肥要求,建立施用作物、面积、施肥量等信息台账,推进“肥药两制”改革。
第九条 各级应建立配方肥推广及补贴台账,乡镇政府负责指导辖区内各行政村建立配方肥应用主体、数量、补贴金额等清单,并经村级层面公示(需留存公示照片)、乡镇政府核实、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核查,确认无误后,通过“一卡通”、“社保卡”等形式向农户拨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区(县、市)可应用“浙农优品”(肥药实名制购买系统)等数字化管理系统进行实名购买,实现配方肥购买、施用、补贴等台账闭环管理。
第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供销等部门应加强补贴资金使用全过程闭环管理,做好资金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和农民直接受益。各地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配方肥补贴推广工作的审计和核算。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配方肥质量监管,依法组织对供肥企业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配方肥推广应用调查统计制度,跟踪调查配方肥推广应用效果、资金使用情况及种植主体意见等,开展配方肥推广工作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类补贴肥料产品供应,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一)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三)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四)补贴对象将配方肥补贴指标作为指标买卖或变相套购享受补贴导致肥料外流的;
(五)供肥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做好实名购肥台账的。
因配方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推广合力;农业农村部门内应加强科教、农业执法、种植业、农技推广等机构的分工协作,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供销部门应充分发挥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指导农资企业落实“配方肥替代平衡肥”行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