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公开遴选工作,推动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各级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二)公开遴选是指遴选人按照本实施方案以遴选通知的形式邀请具备资质的承保机构参加遴选的方式。
(三)公开遴选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体现以承保机构服务能力为导向,切实增强我市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二、遴选的主要内容
(四)在我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业务的承保机构。
三、申请机构资格条件
(五)申请机构是指参加遴选的宁波辖区内财产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
(六)申请机构资格条件:
1.经营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具有市银保监局批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资格。
2.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财务系统支持农业保险单独核算损益。
3.县级分支机构覆盖率100%,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查勘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能够满足业务管理和农业保险服务要求。
4.总公司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5.总公司已与中国农再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因农业保险业务违法违规在财政部门或监管部门处罚期内的,不具备参加遴选的资格。
四、遴选程序
(八)宁波市财政局是遴选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险办)开展本次遴选工作。
(九)遴选部门在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发布遴选通知。
(十)申请机构应在遴选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按照通知要求上报申请遴选文件资料。
(十一)评审方式。遴选部门组织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对申请机构上报的遴选文件资料开展评审。
(十二)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按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管理水平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审(具体指标详见附件《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评审标准及说明》)。全部符合评审标准的申请机构即为中选承保机构。
(十三)遴选部门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选承保机构,并在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上公示遴选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中选文件,并将遴选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十四)首次遴选工作应于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并适时开展后续遴选工作。
五、监督检查
(十五)遴选部门应当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开展遴选工作,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暂停遴选活动,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六)遴选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活动的监管,发现未按规定评审、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其他事项
(十七)我市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适用本实施方案。地方险种和涉农险种参照执行。
(十八)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