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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宁波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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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18 16:29
  •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 按照部省关于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针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大对种植养殖者安全用药培训指导力度,强化隐患排查、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严格落实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和合格证制度,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市)力争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案件不少于1件,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坚决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利剑1号”行动。以蔬菜、水果为重点产品,聚焦菜豆、豇豆、普通白菜、芹菜、杨梅、草莓等高风险品种,全面排查各类种植主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或者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行为。

    (二)“利剑2号”行动。以禽蛋(鸡蛋、鸭蛋)、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严控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兽药残留超标、非法屠宰等行为。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自配饲料生产过程中添加禁用兽药及其他违禁物质、使用非法原料、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不按规定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违反农业农村部194号公告要求,继续生产、经营和使用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肉牛及肉羊养殖、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生猪私屠滥宰、违规调运、“炒猪”、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

    (三)“利剑3号”行动。以水产养殖场、养殖户为重点对象,以乌鳢、大黄鱼、石斑鱼、中华鳖、南美白对虾等养殖水产品为重点品种,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特别是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等四种停用药物的使用行为,以及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违法使用“水产养殖用假兽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查外来“暂养”水产品充当地产水产品,防止发生输入性质量安全问题。

    同时,根据近三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日常监管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省农业农村厅及相关部门通报的监测抽查情况,梳理出重点关注产品及参数清单(附件2),供各地参考。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控。巩固需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退市成果,组织开展“农民科学安全用药培训”,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提升科学选药用药水平。积极推进“肥药两制”,试点农药实名购买定额使用,开展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大力推广绿色生产技术,按照绿色防控要求,建立我市10个零化学农药示范点、建设12个绿色防控示范区、推广绿色防控面积100万亩。持续开展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创建、美丽牧场建设和生态茶园、精品果园、放心菜园、特色菌园、道地药园等示范基地创建。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宣传力度,依法告知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督促生产主体切实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完善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大力推行合格证制度,落实生产记录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三)实施网格化监管。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制度,根据历年监管情况,明确重点监管对象及对应的监管责任人,实现网格内重点监管对象排查全覆盖,重点检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生产过程规范以及产品质量检测情况。

    (四)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双随机”开展监督抽查(“双随机”抽查参照省农业农村厅方案实施),每月至少通报1次不合格产品。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及风险较高的产品,要提高监督抽查比例,对不合格产品要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并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各地要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强化执法办案主业意识,通过多办案、办大要案和系列案,强化执法威慑力。对跨部门案件,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合作,进一步完善协作机制。对跨区域案件,要及时通报信息或发送协查通报,努力追根溯源,彻查源头,端掉窝点。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曝光典型案件,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今年继续把发现问题、查办案件数量纳入相关考核。

    四、实施步骤

    6月份制定方案,部署行动;6月至11月上旬,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加大监管力度,组织风险排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等行动(其中8月至9月,开展指导调研,强化责任落实,督促行动,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做好总结,加强宣传推广。

    五、重大活动安排

    2月,印发2020年度监测工作计划;

    3-5月,组织开展“绿剑”春雷集中执法行动;

    4-5月,组织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

    4-12月,组织开展2020年水产苗种抽查及水产饲料、渔药等投入品监测工作;

    5月,召开2019年度及2020年一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会商分析会,部署落实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5-9月,组织开展绿色优质农产品规范提质百日专项行动;

    5-9月,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5-12月,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回头查”和飞行检查工作;

    6-9月,组织开展农药(实名购买、购销台账、限制使用农药、标签“二维码”等)专项调查;

    6-9月,组织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

    6-10月,组织开展农药使用经营者科学安全用药培训;

    6-12月,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

    7-8月,组织开展“绿剑”夏季集中执法行动;

    7-11月,组织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实施;

    7-12月,组织开展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行动专项检查;

    9-10月,组织开展“绿剑”秋季集中执法行动;

    全年,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

    全年,开展农产品质量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提高监督抽检比例;

    全年,开展“瘦肉精”监督检测和风险监测。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专项整治工作组(附件1),农业农村系统内部要加强协作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做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工作,农业(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种植、畜牧兽医、渔业行业机构要加强标准化生产、安全用药等工作的日常培训指导和管理。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等协作机制。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着力宣传“利剑”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群众听取意见,打开大门接受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严格工作纪律。各地要在本地疫情防控总体部署下,组织开展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双随机”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严禁选择性抽样,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同时,要做好专项整治信息统计和及时报送,填写的数据要认真审核,确保详实、准确。

    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的数据汇总分析工作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总站承担。各区县(市)于6月22日前确定一名联络员(附件6),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附件3、4、5),移送司法机关的农产品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12月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述信息请按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质监处,抄送相关业务处室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总站。

    联系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彭  联,电话:89187063;

    种植业和种业管理处   彭  可,电话:89186200;

    畜牧兽医处           陈承刚,电话:89187025;

    渔业渔政渔港管理处   杨亚妙,电话:89187022;

    政策法规处与改革处   邓  臻,电话:89385523;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周奕毅,电话:89385528;

    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赵丽稳,电话:89385592;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总站  李  珅,电话:89385620;

    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汪  洋,电话:89298539;

    海洋与渔业研究院     郑  丹,电话:87491299。        

    附件:87关于印发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docx

    1.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工作组

    2.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

    3.2020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4.2020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5.2020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6.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