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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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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23 09:39
  •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 文号:甬农发〔2019〕235号   主题词: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
  • 政策解读

    ZJBC65-2019-0009

    甬农发〔2019〕235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宁波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

    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以及《宁波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市、县两级财政局负责年度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提出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分配建议、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及评价等。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再作调整。

    第五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全市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市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专家库,开展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统计汇总等。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做好绩效自评。

    第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对相关部门有统筹资金投入的项目要优先安排。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农业“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面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省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市农田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市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应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  资金筹集及分配、使用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市、县两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分担比例不低于20%。项目建设年度亩均投入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鼓励县级财政筹集投入更多资金,提高投入标准。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实行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的投入机制,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以筹资投劳进行投入。政府投入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原则,以直接补助方式为主,也可采取先建后补、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增加农田建设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资金;

    (二)市级财政资金;

    (三)区县(市)财政资金;

    (四)项目建设实施单位自筹资金;

    (五)社会资本;

    (六)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路;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主要是指招标代理、勘测、设计、工程预决算及审核审计、项目审计等费用。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前述所规定的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根据区县(市)年度建设任务,按亩均投入标准计算资金额度进行分配。

    区县(市)年度建设任务依据市2011-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任务、区县(市)耕地面积、已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及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资金分配计划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区县(市)。项目招投标时因中标标的下浮所产生的节余资金,可继续用于项目区内农田建设,由项目建设实施主体编制资金使用方案,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全面完工后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按照相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要求,根据宁波实际,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8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400亩。

    在连片实施范围内已进行过高标准农田建设,但仍有部分田块没有建设的,对此类尚未建设的田块允许按“填平补齐”原则进行设计和建设;在充分利用原有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允许对2010年(含)以前立项的农田项目区进行提质更新,按照“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直接建成高标准农田,具体项目投资标准和建设规模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合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要求,并达到规定深度(单个工程设计可达到施工图的深度)。

    第二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编制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市农业农村局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及时批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于12月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次年度建设任务。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市农田建设规划,结合建设任务申报情况,以县为单元向农业农村部申报年度建设任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批复本市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区县(市)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的,须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终止项目须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项目建设前后现场比对照片。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实施工程及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及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竣工验收。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移交工作,根据“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九条  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  市、县两级财政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的绩效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绩效管理办法,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区县(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会同相关部门按要求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上图入库需明确项目区边界范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八  在2019年10月1日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