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BC19-2019-0002
甬农发〔2019〕94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大榭开发区社区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经发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强农民财产性收入,提升获得感,现就加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通知如下:
一、 坚持发展优先,把握收益分配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发展优先,成果共享。坚持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放在首位,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集体经济收益要优先满足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当年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30%。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树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意识,纠正股东“只顾分红,不顾发展”和盲目攀比的思想,根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年度收益决定收益分配,不得过度分配、举债分配。符合《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终止条件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乡镇(街道)审批同意,可根据自身实际,适当增加分配比例,实施有序终止退出。
(二)推动福利分配向按股分红为主转变。股东股权是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是落实股东收益分配权的具体表现。要完善利益分配方式,改善以村民福利分配代替按股分红的情况,推进尚未实行按股分红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由村民福利分配向股东按股分红为主转变,除了农村医疗、老年人补贴、困难户补贴等福利外,收益分配要按照股东股权实行按股分红。进一步创新分配模式,探索将收益分配与乡村治理工作相衔接,与村民履行章程、制度等村规民约行为相挂钩。要妥善处理好利益分配方式调整中出现的矛盾纠纷,防止因利益调整落差影响社会稳定。
(三)健全收益分配民主决策机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收益分配要根据章程,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应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应到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收益分配方案及方案的实施结果应按规定进行公开,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监督。进一步强化合作社章程建设,将公积公益金提取、民主议事机制等收益分配事项在合作社章程中明确和完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二、规范收益分配的范围、顺序和程序
(一)规范收益分配的范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等按规定可以纳入当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专项应付款、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集体经济收入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账,预收以后年度的集体资产、资源租金等预收收入应分摊到以后会计年度核算,不得在当年度进行分配。
(二)规范收益分配的顺序。有收益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收益分配时,一般遵循以下顺序:
1.提取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公共服务;
2.提取应付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支出;
3.在进行上述分配之后,按照股东股份份额进行分红。
(三)规范收益分配的程序。收益分配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制定方案。经村党组织提议,村党委会、村委会和董事会联席会议商议后,董事会按照本社章程确定的收益分配办法,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2.征求意见。将收益分配方案向本社股东公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日。
3.审议公示。收益分配方案经公示征求意见后,董事会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乡镇审核通过后,经党员大会审议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备案。收益分配方案在财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4.方案实施。按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收益分配。
5.结果登记。将股东的收益分配情况登记在册,并录入到股权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6.结果公开。收益分配结果在财务公开日向本社股东公开。
三、加强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业务指导。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办法,加强会计核算和收益分配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二)强化工作监管。乡镇(街道)要承担监督责任主体职责,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审核,确保公积公益金使用审批严格、福利费使用计划合理、专款专用,股东的收益分配权得到充分保障,并定期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三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要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公布,确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依法依规。
(三)落实主体责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经济发展和收益分配管理主体,要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全部收支和分配情况要定期向本社股东公布,监事会应对本社的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核监督,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公开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社股东(代表)会议和乡镇(街道)报告。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