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甬农发〔2019〕94号)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我市根据中央和省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市99.6%的村社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2018年全市农村股份合作社股金分红总额31.2亿元,开展分红的村社达599个,人均分红744元,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但一些地方也存在着收益分配不规范,重分配,轻积累等问题,影响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后劲。为进一步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我们起草了《关于加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制定依据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14〕104号)、《关于深化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出台过程
根据中央、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我们总结和吸收了各地好的经验做法,起草了本《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召开专题会议征求了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意见,作了修改完善后,又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告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收益分配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三个基本要求:一是坚持发展优先,成果共享。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当年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30%。另外,对符合终止条件的社,允许适当增加分配比例。二是推动福利分配向按股分红为主转变。除了农村医疗、老年人补贴、困难户补贴等福利外,收益分配要按照股东股权实行按股分红。同时,探索将收益分配与乡村治理工作相衔接,与村民履行章程、制度等村规民约行为相挂钩。三是健全收益分配民主决策机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收益分配要根据章程,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应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应到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收益分配方案及方案的实施结果应按规定进行公开。
(二)收益分配的范围、顺序和程序。
1.收益分配的范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等按规定可以纳入当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专项应付款、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集体经济收入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账,预收以后年度的集体资产、资源租金等预收收入应分摊到以后会计年度核算,不得在当年度进行分配。
2.收益分配的顺序。有收益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收益分配时,一般遵循以下顺序: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应付福利费、在进行上述分配之后,按照股东股份份额进行分红。
3.收益分配的程序。按照制定方案、征求意见、审议公示、方案实施、结果登记、结果公开六个程序进行分配。
(三)加强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管职责,其中,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主要加强业务指导,乡镇(街道)是监督责任主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落实主体责任。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