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农发〔2025〕149号
有关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4〕24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4〕110号)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试点项目的通知》(甬农发〔2025〕74号)等文件精神,经主体申报、县级初审、专家评审、局党组会议审议并公示,确定“海曙区古林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5个项目列为宁波市2025年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试点项目(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请有关区(县、市)通知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宁波市农业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并切实加强过程监管,原则上要求2026年3月底前建设完成投入使用,2026年6月底前完成验收。
各地要建立项目日常调度机制,落实专人负责项目调度,建设完成后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
附件:宁波市2025年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试点项目汇总表
149关于公布2025年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试点项目的通知.docx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