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标记:A
甬农函〔2025〕52号
金傲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我市的主要水产品销售终端标注产地、来源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现根据有关要求,经商市市场监管局、宁波海关,答复如下。
序号 | 具体诉求 | 答复内容 |
1 | 建议农业农村局对水产品进行前期分类,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 |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水产品销售尚未强制要求进行“捕捞”和“养殖”分类标识,但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水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名称等内容,因此可以通过上述相关信息了解水产品的来源属性。目前从生产到市场流通,活鲜类水产品已基本按照捕捞、养殖进行分类销售,需要通过相关立法、建立分类鉴定标准、提升监管检测能力、落实全链条追溯管理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捕捞”和“养殖”来源标识管理。为此,我局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追溯工作,督促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进货查验等制度,确保水产品来源可溯和质量安全。一是开展重点食用农产品治理,加强水产品风险监测,抽检合格率达99%。二是印发《关于加强以承诺达标合格证为载体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的通知》,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使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规范水产品生产信息标注,累计开具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2.6万张,做好源头把控。三是以乌鳢、牛蛙、大口黑鲈、养殖大黄鱼等12个产品为重点品种,应用“浙食链”开展数字化追溯,以象山特色水产品等为重点开展原产地赋码,“一码”贯通地产水产品从养殖基地到加工、销售再到出口各环节全链条数据。下一步将继续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科普宣传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加强水产品流通环节进货查验、规范标识等工作,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2 | 加强从日本输华水产品安全监管和分类标识 | 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03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宁波海关严格落实公告要求,加大进口水产品监管力度,严防日本水产品绕道进口风险。2023年8月24日以来,宁波口岸无日本水产品入境。 |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市农业农村局向市人大代表提供的建议参考材料
52号附件--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pdf
52号附件--关于加强以承诺达标合格证为载体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的通知.pdf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1日
(联系人:赵东海 联系电话:89187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