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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政协十六届四次会议第32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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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5-06-30 17:47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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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农函〔2025〕51号

    邵珺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六届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外省籍挂靠渔船造成的监管难题的建议》(第32号提案)已收悉。经商市交通局、宁波海事局,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5月底,全市共排摸出外省籍渔船612艘(其中象山县427艘、奉化区185艘)。2020年至2023年四年期间,我市渔民持有的外省籍渔船数量已经翻了一番,从2020年的近300艘增长至目前的612艘,占本地渔船总量的15%,船籍港以福建、海南、江苏、广东、山东等地为主(其中福建251艘、海南196艘、江苏68艘、广东49艘、山东31艘、其他地区17艘),船长均在35米-50米之间,主要作业方式为双拖、帆张网和围网等。    二、主要做法

    (一)摸清渔船底数、强化安全检查。一是摸清渔船底数。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渔船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共管机制的通知》要求,对现有且捕捞证书许可规定允许于东海区作业的外省籍渔船进行逐船登记造册备案,对其他外省籍渔船和规定时间后新增的东海区作业渔船不予备案登记。二是强化安全检查。2023年8月1日至今,我市共登检外省籍渔船108艘,查扣处理渔船46艘次(其中职务船员适任问题查扣20艘次,进出港报关问题10艘次,改变作业类型行为16艘次),现场整改安全隐患144起。三是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已登记备案的外省挂靠渔船日常监管,进一步明确船籍港与靠泊港双方基本管理职责。加强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管理,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报告行为,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船籍港地,确保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落实。

    (二)严格落实船籍港休渔制度。一是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船籍港休渔有关制度,严格落实外省挂靠渔船在伏休期间一律回船籍港所在地伏休的规定,对经双方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调后允许在异地休渔的,在划定水域里实施休渔并无条件接受管理。二是对伏休期间无故强行进入我市渔港的外省渔船,一旦发现一律扣船至9月16日,且通过进出港安全检查后方可出海。三是对于因修船等原因确需在伏休期间进入我市渔港的已登记的外省挂靠渔船,必须持船籍港渔业管理部门开具的移泊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征得我市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我市渔港。对于未登记备案的挂靠渔船,渔船一律安排在9月16日后上排修理,且通过进出港安全检查后方可出海。

    (三)着力强化修船、渔业互保监管。一是市交通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加大在船舶修造厂建造、修理的外省挂靠渔船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取得改造许可、擅自改造渔船行为。二是协调渔业互保协会出台相关政策,对外省挂靠渔船不予享受渔业互保相关优惠政策。

    (四)推动转籍协商、规范交易秩序。我市参照台州“股份、船长、地域三优先”原则,积极推动转籍协商建立协商机制,按照国家捕捞许可管理和区域捕捞能力总量控制要求,鼓励外省籍渔船转籍至实际所有人户籍地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渔船,将依法办理省际间指标置换手续,并对合规转籍渔船给予指标奖励(如优先审批船网工具指标),切实保障实际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市严格规范交易市场,严控渔船交易。对“船证不符”“证业不符”渔船限制过户,2025年查处私下交易行为12起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

    (五)强化数字赋能、健全管理机制。通过数字赋能监管,深度整合北斗示位仪、AIS、电子围栏和AI智能点验技术,对“异地挂靠”渔船进行重点标注和实时监控,确保渔船动态可追溯。市县乡和基层管理组织通过网格化与风险防控,划分海上网格单元,配备专职网格员落实“定人联船”,联合渔政、海警开展常态化巡查,每月登检率超90%;各级渔政执法机构对外省籍渔船实施“出海前自查+属地检查+执法督查”三级检查,重点核查北斗终端、救生设备及渔具合规性。

    (六)严格执法检查、筑牢安全屏障。近年来,我市不断探索和加强跨区域联合执法,深化浙闽、浙粤琼省际协作,2025年开展“商渔共治”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五超”及“证业不符”行为,查处故意关闭AIS设备案件8起 。对违规渔船实施信用惩戒,限制交易、贷款及政策补贴资格,2025年曝光典型案例14起 。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外省籍挂靠渔船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对进出港的外省籍渔船实施登船检查,确保安全适航条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联合船检部门对私自改造渔船、异地造船、异地船检等行为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从严查处。对故意屏蔽北斗示位仪、关闭AIS设备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纳入重点监管名单。要求将挂靠渔船纳入编组,对不服从管理的渔船采取严查严管措施,确保海上生产秩序。

    三、下步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检查排查。进一步健全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压紧压实渔船船东船长主体责任。抓好外省籍渔船进出港安全检查,组织开展渔船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整改问题闭环,切实削除安全隐患。

    (二)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认真落实渔业管理生产责任制,督促渔船配备职务船员、安全员,把渔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一艘船、每一位船东、船长和船员。严格执行编组生产、进出港报告和“定人联船”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落实渔船动态管理、动态点验、非正常北斗离线核查,全面掌握渔船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督促船东船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及时上报渔船违法违规问题。点验纳管外省籍渔船,落实跟踪监管,加强提醒干预。

    (四)进一步加强应急处置。受理救助、涉险、事故报警、协助做好渔船海上应急事故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等工作;渔船遇险,第一时间联系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双方启动联动救援机制,并立即通知周边海域渔船参与海上救援。

    (五)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基础资料的日常整理,按照“一船一档”要求建立省籍渔船安全管理档案,认真做好所渔船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和报告工作,完善日常工作和安全管理等相关台账记录。

    感谢您的支持,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关心支持。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9日

    (联系人:齐敬甲  联系电话:89184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