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农发〔2025〕46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前湾新区社管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全省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法发〔202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2025年度全市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3日
2025年度全市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资市场监管,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部署、模块推进、靶向抽检”总体要求,根据省农业农村厅部署安排,分为农业投入品常规监督抽检(以下简称常规抽检)和农药质量及隐性成分、肥料含农药成分专项监督抽检(以下简称专项抽检)两个板块实施,现将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检任务下达到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各承担单位按照“检打联动”要求,按时抽样、及时送检、快速查办。
二、工作任务
全市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检共458批次,其中抽检种子70批次,抽检肥料68批次(包括肥料专项抽检36批次),抽检农药202批次(包括农药专项抽检112批次),抽检兽药38批次,抽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80批次。农业投入品抽检任务分解详见附件1。常规抽检种类与比例、抽检项目详见附件2。
三、实施办法
(一)抽检范围。常规抽检对象为我市从事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抽取近年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省内生产企业以及销量较大、新进入当地销售的、近年来没有实施抽样企业的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市场监管部门已抽样的产品,不再重复抽取。专项抽检坚持问题导向,以群众反映强烈、近几年抽检不合格多以及疑似存在问题的产品作为抽检重点。同一主体(点)抽取样品不超过2种。
(二)抽检时间。常规抽检分为上半年、下半年两批次进行,其中种子送检完成时间分别为5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农药、肥料送检完成时间为10月15日前,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送检在9月底前完成;专项抽检全年一批次进行,各单位送检完成时间为5月15日前,抽检结果上报时间为7月15日前,查处结果上报时间为9月15日前。
(三)抽检种类。原则上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布置的抽检种类开展抽检。
(四)抽样要求。常规抽检要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抽样主体和执法人员,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检人员在抽样现场,应对相关证、照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相关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品种未审定或侵权、种子假冒、经营主体未备案而擅自生产、经营的,以及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标注的质量标准与国家要求不符的,要及时立案查处,不再实施抽检。
抽样时,应完整填写《浙江省农业投入品抽样单》。种子产品抽样时,应填写《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扦样单》(见附件4)和《农作物种子监督检验委托单》,委托单需通过“浙里办”-“浙农粮”-“种业服务”-“质量检验委托”在线申请填报并下载打印提交。
肥料产品抽样,详细填写肥料产品中各成分标明量,有机肥料氯离子≥2.0%的须填写氯离子标明量,含氯的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须填写清楚氯离子标明量(高氯、中氯、低氯)。抽检属于备案的肥料产品(复合肥料、水溶肥料、掺混肥料等)只要求检测是否含有农药成份。
农药产品抽样,涉及农药产品隐性成分的抽检,重点向生物农药、除草剂等产品倾斜。
兽药产品抽样,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645 号)执行,应严格核对兽药产品追溯码和贮 藏条件,避免抽取距离有效期不足 3 个月的近效期兽药产品,所 抽取样品 1 式 3 份全部寄送或送至检验机构,运输过程中应注意 保存方式。
饲料产品抽样,应注意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送样时原则上至少有25天的保质期),避免在检测和异议申诉期间已超过保质期。
被抽产品(如农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及时索取产品企业标准。从非生产单位直接抽取农药、种子样品的,抽检单位必须以邮政快递或其他快递方式向样品标称企业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并留存送达凭证,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书面确认,逾期未书面回复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对逾期未反馈的,抽检单位要及时通过邮政快递或其他快递系统网络下载签收记录,并将记录留存备查。
(五)检验和判定。专项检测样品送省厅确定的检测机构。常规检测中种子样品送浙江省种子质量检验站检测,兽药、饲料样品送浙江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测,其他品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送样时,应与检验机构核对样品信息,在委托单上签字、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办理正式委托手续。
抽取的种子样品应在 15 天内送浙江省种子质量检验站检测,以免影响检测的准确性,同时将监督抽检信息报厅法规与执法指导处进行备案。
农药产品检测项目主要为有效成分含量,有特殊要求的另行规定。检验和判定原则上按产品标明的标准执行。对标明为企业标准同时又不能取得标准时,可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同类产品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按明示值进行判定,允许波动范围按《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要求执行。农药产品中检出未经登记或未明示农药成分的,按《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判定为假农药。
饲料产品质量指标按照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有效合同、 饲料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示指标进行判定。如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与明示指标、《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 2625 号)不一致,应从严判定。
(六)复检要求。被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分析 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产品的保质期),向抽检单位书面申请复检,并说明复检理由,未按时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复检样品必须为抽样留存样品,复检机构为原检验机构,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七)结果处理。各抽检实施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后要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受检单位(或个人),经确认为质量不合格的投入品要及时查处并溯源,并上报相关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投入品抽检是掌握市场质量状况、打击假劣产品、维护农民利益的有效途径。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突出问题导向,认真组织,按要求及时完成。
(二)提高工作效率。实施机构要严格按照“合法、科学、公正、客观、高效”原则,按时做好抽样、确认、及时送样、征求异议、结果报送、案件查处等各环节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抽检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抽样前不得通知被抽样人,统一公布检测结果前不得泄露检测情况,不得将检测结果告诉无关人员。要遵循随机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科学抽样,不得抽取被抽样人推荐或选送的样品。
联系人:黄薇、徐拂晓。
附件:46关于印发2025年度全市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1.2025年度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检任务表
2.2025年常规抽检种类及项目
3.产品确认通知书
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扦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