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机发〔2024〕13号
为推进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建设,进一步推动农机鉴定机制创新,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农业农村部有关农机试验鉴定改革创新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由浙江省农机鉴定机构实施的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和专项鉴定。
(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机鉴定等工作。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推广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农机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制定或调整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工作。总站、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承担分配的农机鉴定、证后监督等任务。
(三)农机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农机鉴定通过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变更、注册管理等业务办理,发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
二、鉴定申请、受理和实施
(一)网上申请。申请者通过平台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同一产品不得在不同鉴定机构之间重复申请。
(二)审查、受理。鉴定承担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说明理由。
(三)鉴定实施。受理后,鉴定承担机构应及时与申请者沟通,确定鉴定时间,对于我省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范围内的产品,依据现行有效的相应产品大纲实施鉴定。
(四)报告出具。鉴定承担机构应当按相关报告编写规则及格式编写鉴定报告,并在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鉴定报告。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承担机构申请复验一次。
鉴定过程中出现导致试验鉴定不通过的不符合项时,终止鉴定工作,出具不合格报告。
(五)证书管理。通过试验鉴定的产品,鉴定承担机构在平台公布获证产品信息前,应将鉴定结果、拟发证情况等报送总站。通过试验鉴定的产品,鉴定承担机构应在平台公布获证产品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生产者颁发试验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农机试验鉴定平台。
生产者凭证书使用农机试验鉴定标志,依据农机试验鉴定标志式样及规格参数自行制作标志,标志上的二维码由平台自动生成。标志应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证书有效期和证书变更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急需适用农业机械的产品鉴定
急需适用农业机械产品名录由总站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急需农业机械工作部署、浙江省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等情况提出。对于急需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的鉴定,鉴定承担机构可以采信申请者提供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
四、证后监督
总站组织鉴定承担机构对发放的现行有效的证书及标志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证后监督通常采取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的方式进行。总站公布监督结果并依规处理相关证书,编制监督工作报告抄报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与数字化处。
证后监督应充分考虑发挥农机化管理系统作用,借助基层农机管理部门力量,加大监督力度,扩大监督范围,增强监督有效性。必要时,请属地农机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五、监督管理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规则、操作规范、风险防控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鉴定行为,保证工作质量,防范廉政风险。
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与数字化处组织对鉴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受理农机鉴定工作投诉,及时处理鉴定实施中发生的争议。农机鉴定人员被举报或投诉的,由其所在的鉴定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
本规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