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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4年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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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08-28 11:17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作者:
  • 甬农发〔2024〕120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渔业局、前湾新区社管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优质农产品生产,提升区域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完成省下达建设任务,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统筹推进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安发〔2023〕11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统筹推进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3〕119号)等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我市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符合基本条件(附件1)申报建设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向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基地建设基本情况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附件3)。区(县、市)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初审后,于9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及《宁波市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评分表》(盖章)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

    二、核查验收。10月20日前,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核查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和验收通过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将相关名单、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有关要求。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工作,认真组织做好申报、初审、建设指导等工作,严把申报质量关,坚持优中选优,按照时间节点、保质保量抓好具体实施。

    联系人:赵东海,89186271;张佳丽,89186268。

    附件:

    1.宁波市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2.申请基地基本情况表

    3.佐证材料清单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6日

    附件1

    宁波市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乡村振兴和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农业品牌建设、优质农产品供给、主体认证培育、绿色标准化生产等功能作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重点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农质标函〔2023〕1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统筹推进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3〕119号)、《关于印发2023年度宁波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指标任务的通知》(甬委农办发〔2023〕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是指有一定规模, 具有较好产业发展基础,符合我市区域特色优质农产品发展趋势的新“三品一标”基地,包括绿色食品生产和原料基地,有关有机农产品基地,地理标志农产品核心生产基地,实施全程质量控制生产基地,按照农业农村部审核确认的标准建设并通过市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验收的有关农产品生产基地等。

    第三条  打造、认定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旨在强化我市优质农产品生产布局和生产能力,推行绿色、高效生产技术模式,加强基地质量安全监管和标准化生产,提升基地示范带动能力,做优做强生产供给体系,为增加我市地产绿色优质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一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基地内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抽检不合格情况,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或市级精品绿色农产品基地内绿色食品获证主体;

    2.连续续展2次以上(含)绿色食品获证企业生产基地;

    3.有关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

    4.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核心生产基地;

    5.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6.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试点有关生产基地;

    7.列入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产品的生产基地或“品字标”获证企业生产基地;

    8.国家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

    9.实施全程质量控制且规范执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生产基地;

    10.按照宁波市级以上(含)认定标准建设并达到或通过验收的基地(申请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的,评价等级需在B级及以上)。

    第五条  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目标任务。

    (一)执行优质农产品标准体系。基地按标建设和管理,建立产地环境、品种种质、生产技术、投入品管控、加工储运、包装标识、分等分级等技术规程、生产模式图、操作明白纸并全部上墙公示。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以及生产标准化规程等体系标准,参与农产品标准化绩效评价。

    (二)推广可持续的绿色生产模式。基地环境优化,废弃物进行有效处置,推行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等绿色生产模式,鼓励应用绿色生资,推广肥药减量、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绿色生产技术。设立生产基地标牌,标明种养品种、范围规模、执行标准、标准实施人等内容。建立农事操作和生产记录档案,对生产过程、种养用药、销售情况记录并存档。

    (三)质量安全管理到位。基地纳入宁波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服务平台或“浙农优品”监管平台,配备一名以上内检员负责体系质量管理,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配备符合要求的投入品贮存仓库或安全存放的相应设施,设置醒目标记,落实专人管理。公示质量安全承诺书,张贴国家禁限用药物清单、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网格员名单,屠宰企业落实流向登记制度。对质量安全不合格产品、病死畜禽等污染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品牌形象显著提升。打造优质农产品精品品牌,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品牌宣传推广,积极参加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地标农产品交易会、农业博览会、绿特优农产品展销会、绿色食品宣传月等相关展示展销活动;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标识标志,获证产品带标上市销售;编制绿色主题的产品宣传资料,全面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知名度。

    (五)示范带动能力强。建成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示范基地,履行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挖掘、量化宁波特色农产品特征品质指标,开展优质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倡导建立优质优价机制。开展专业化全程化生产技术服务,积极发展订单农业、保底收益、入股分红、劳务用工、二次返利等联结带动模式,通过标准、技术、品牌、服务的全面统一和深度融合,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和农民增收。

    第六条  申报主体按照有关申报程序,向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基本情况表》,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申报主体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杜绝弄虚作假。

    第七条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基地申报、审核、评估和初验工作。初验合格后将申报主体基本情况表和相关佐证资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核查验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验,对照《宁波市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评分表》进行打分,得80分以上通过,对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宁波市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同时,择优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认定省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八条  对认定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政策扶持,县级可予以配套。

    第九条  对已认定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的,进行通报并要求落实整改。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取消“宁波市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资格:

    1.基地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基地连续两次出现抽检不合格情况或者两年内两次出现抽检不合格情况;

    3.当基地管理标准与认定条件严重不符时;

    4.有拒检、推诿、不配合各级农产品监测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