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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51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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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07-08 17:00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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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农函〔2024〕54号

    钟炎代表:

    您在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建议》(第351号建议)收悉。经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答复如下。

    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2019年机构改革后,我局切实担起宅基地管理有关职能,全市10个区(县、市)宅基地管理职责全部划转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各地加强政策文件研究制订,加强宅基地管理队伍建设,夯实镇乡属地责任,将宅基地规范管理纳入市委基层基础建设标识性项目清单任务。目前,海曙区、镇海区、鄞州区、象山县等已修订完善宅基地管理办法;北仑区、余姚市等正在研究起草;北仑区、奉化区等地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北仑区、鄞州区、宁海区等地下发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工作联席会议纪要,象山县专门成立宅基地管理业务科室,各地从制度源头上夯实基础,逐步理顺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2023年我市累计审批宅基地5728宗,1004.92亩,落实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392亩,有效保障了农民住房需求,但也存在着部分镇乡(街道)农民建房审批职能交叉,相关数据不能实时共享,日常管理力量缺乏,违法处置难等短板与不足,仍需我们高度重视。下步,我们将加强牵头协调,会同资规、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落实2024年农民建房计划,强化队伍管理,开展宅基地改革和管理业务整训,规范审批管理,推进宅基地管理重心下移,进一步夯实镇乡属地责任,落实占补平衡,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优化“农房浙建事”审批系统,实现农民建房审批应用高效贯通运行。

    一、完善工作体系。各部门强化政治站位,加强协调对接,主动履职尽责,按照“三定”职能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各区(县、市)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宅基地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队伍力量,落实经费保障,增设宅基地管理科室(中心),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各镇乡承担属地责任,明确责任分工,推行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审联办制度,探索推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和代办员,推动宅基地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规划引领。继续做好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推动村庄整治,优化村庄格局,对闲置的宅基地、空闲地等进行整合利用,挖掘现有宅基地潜力。持续深化村庄“多规合一”改革,加快推进镇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推行通则式管理规定,探索建立规划动态调整和规划“留白”机制,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优先用于村庄住宅用地,支持各地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推进执法下沉。贯彻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赋予乡镇和街道,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赋权清单,依法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探索将包括宅基地执法在内的多项行政执法职能赋予镇乡(街道)实施,推进“镇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目前,我市72个镇乡(街道)已经将宅基地执法事项赋权,纳入“大综合一体化”管理,全境推开“一支队伍管执法”。

    四、加强基础工作。加强宅基地相关业务数据共享,通过开放端口、数据拷贝、系统对接等方式,共享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监管等相关数据。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推进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指导各地及时修订宅基地管理相关办法。开展宅基地改革和管理业务整训行动,加强法律政策培训力度,以工作促体系建队伍,切实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日

    (联系人:夏国军  联系电话:89187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