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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农函〔2024〕42号
潘计正代表:
您在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科学管理农业设施用房的建议》(第229号建议)收悉。经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现答复如下:
土地是农业农村最重要、最具潜力的资源,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农业设施用房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保障,我市高度重视农业农村用地保障。2023年市农业农村局共组织了6次农业农村发展用地需求排摸。据调查,全市现有耕地面积216.6万亩,园地面积98.6万亩,林地面积614.7万亩,湿地(滩涂)面积76万亩,河网水面面积5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86.53万亩。全市承包耕地面积201.23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80.2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占耕地比例高达86%。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下步我市将深化调研,做好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和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做好用地规划布局。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统筹“三区三线”划定保障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等系列通知精神,确保耕地“应保尽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高标准农田“应划尽划”、农业农村重点项目用地“应落尽落”。统筹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强化永农的调整优化,进一步优化永农布局,有效解决碎片化和用途管制问题。以农业农村规划为引领科学测算设施农业用地需求,统筹谋划设施农业布点,进一步优化编制村庄规划、郊野单元规划等详细规划,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使用强度。在保护优质耕地、林地、湿地并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产业发展,统筹考虑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两非”整治、“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等区域后续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的需要以及养殖用地合理的需求,预留一定比例的设施农业用地点位,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
二、探索用地总量控制。以乡镇为单元,根据不同类型的设施农业用地的服务半径和建设标准综合确定规划所需的用地总量,实行总量准入管控。对于存量设施农业用地面积超过规划总量的地区,从严限制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重点通过存量设施农业用地空间布局优化协调解决新增用地需求。对于未足额安排设施农业用地的地区,允许依法依规合理布设新增用地。探索以乡镇(街道)或若干行政村为主体,按照一定范围的服务半径统一布设和建设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共享设施的实现机制,提高使用效率,节约集约用地。
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退出。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创新制订设施农业用地退出情形。一是主动退出,主要包括在协议期内中途自愿退出和到期不再续期使用退出;二是强制退出,重点包括长期闲置退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退出、不按规定使用整改不到位退出、生产用地规模减小或经营行为发生改变退出、擅自买卖或转让设施农业用地退出等类型。明确设施农业用地退出方式。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将经营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双方约定的设施农业用地的退出方式(如无偿收回)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因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导致设施农业用地中途退出的,建立相匹配的价格评估体系,对经营主体在设施农业用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项目用地保障。积极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和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排摸和谋划,协调推进项目用地落地。对列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的项目,积极协调发改部门和资规部门,做好对接。继续做好农业农村发展用地、农业产业项目用地、乡镇农业产业用地及村庄规划区等用地需求调查,为乡村建设发展预留尽可能多的空间。按照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模式,对村庄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允许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用于农村产业发展。鼓励各地提高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盘活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利用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临时用于民宿体验、餐饮服务等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服务设施。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日
(联系人:童建松 联系电话:89184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