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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渔业防台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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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07-26 08:53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渔业防台风应急管理,做好渔业领域台风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地开展,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渔业防台应急预案》《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宁波市短时极端天气应急响应方案》和《宁波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渔业领域台风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渔业防台工作实行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科学决策,及时预警,快速响应;部门联动,协同应对,保障有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渔业防台指挥部

    2.1.1  市渔业防台指挥部成员组成

    在市政府及其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和局农业自然灾害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农业农村局渔业防台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局长担任,市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分管渔业的副局长担任;市指挥部成员由安全监管处、渔业发展处、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市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中心、市渔业互保协会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局安全监管处处长兼任。

    渔业防台期间建立渔业防台应急值班,防台应急值班室设在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

    2.1.2  市渔业防台指挥部职责

    (1)在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和局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渔业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

    (2)确定全市渔业防台风应急响应方案。及时向市防指和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渔业防台风工作,向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3)指导和协调灾后渔业生产恢复工作,组织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负责渔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

    2.1.3  市渔业防台指挥成员单位职责

    (1)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渔业防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保持与省渔业防台指挥部、市防指、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的联系;负责组织渔业防台风会商,提出防范措施和意见;及时传达省渔业防台指挥部、市防指、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渔业防台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督促落实各项渔业防台风措施。

    在台风、暴雨发生期间,督促落实应急值班;掌握全市渔业系统应急工作和捕捞人员上岸、养殖人员转移等情况。

    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指导防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负责渔业防台相关信息的收集、归档,组织暴雨台风灾害调查、评估;负责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2)渔业防台值班室工作职责:值班人员认真做好24小时值班,负责及时传达省、市防台风通知和报送最新防台风信息;负责统计、报送全市捕捞渔船回港、养殖人员转移等情况;落实渔业防台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3)局安全监管处:承担局渔业防台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提出渔船防台风险管控意见,参与市防指的防台会商,负责收集统计和分析全市渔业受灾情况,提出灾后渔业捕捞业恢复生产意见并组织落实。负责全市回国远洋渔船防台风工作。做好渔业防台复盘评估工作。

    (4)局渔业发展处:指导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养殖人员转移等工作;负责收集统计和分析全市水产养殖受灾情况,提出水产养殖灾后渔业恢复生产意见并组织落实。

    (5)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全市渔船进港避风工作;负责组织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对进港避风渔船的监督检查;协调指挥全市渔业执法船艇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做好执法船艇的防台避风工作;落实渔业防台应急值班。

    (6)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负责指导全市渔业生产单位开展水产养殖生产设施除险加固和养殖水产品抢收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后水产养殖受灾情况统计和分析;负责灾后渔业环境监测与评估、渔业产品质量的检测和检验;负责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和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参与台风灾害调查、评估;负责灾后水产苗种和鱼药的组织调剂工作。

    (7)市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系统软件、硬件及网络维护、故障排查和处置、视频会商室使用维护,参与有关数据信息分析会商。

    (8)市渔业互保协会:负责牵头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做好灾后渔业互助保险的理赔工作,台风过后立即开展勘验定损,受灾理赔,帮助入会参保的渔民尽快恢复生产。

    2.1.4  渔业防台应急工作组

    (1)风险管控组:负责风险监测、研判、提示、管控、抢险救灾等工作。由市局安全监管处、渔业发展处、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负责。

    (2)技术保障组:负责渔业防台通讯联络畅通和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技术保障。由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负责。

    (3)灾后指导组:负责渔业灾后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由市海洋和渔业研究院、市渔业互助保险协会负责。

    (4)综合保障组:负责渔业防台应急车辆、伙食等后勤保障。由局办公室负责。

    2.2  区(县、市)渔业防台指挥机构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应设立渔业防台指挥机构,成员组成参照市指挥部,明确职责分工,在上级渔业防台指挥部和本级防指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渔业防台工作。

    3.预报预警

    建立市县二级渔业防台预警、会商、联运机制;根据气象、自然资源部门监测预报的台风、海上大风、海浪、潮、风情况,适时向海上渔船、海上养殖、休闲渔船发送预警,做好防御台风工作。

    4.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防台期间,市、县指挥部分别会同海洋监测预报部门,分析研判台风发展趋势、影响区域、海浪等级、受影响渔船与海上养殖、休闲渔船;市指挥部与县级渔业防台指挥部进行会商,分析和研判台风可能带来的风险。

    4.2  风险提示

    防台期间,市指挥部根据台风走向,分析渔业防台风险隐患,列出风险清单及管控要求,并报市防指。市防指向有关区(县、市)防指发送渔业防台风险提示单。

    4.3  风险管控

    区(县、市)渔业防台指挥部根据本级防指要求,落实本职范围内防台管控措施,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5.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渔业防台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台风灾害发生后,台风影响地区渔业防台指挥机构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渔业防台指挥机构。县级渔业防台指挥机构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须与市指挥部响应等级相衔接。

    5.1  应急响应启动

    5.1.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热带风暴消息,或预报近海热带低压在未来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市海域。

    (2)市海洋预报台发布海浪蓝色警报,预计我市近岸海域出现有效波高2.5米~3.5米(不含)的海浪。

    (3)省渔业防台指挥部或者市防指启动防台Ⅳ级响应。

    5.1.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警报;或市气象台发布热带风暴警报,并预报将在厦门以北的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5度以西范围内紧擦我省沿海北上,并将对我市海域带来一定影响;或市气象台发布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预报将在厦门市以南或上海市以北登陆;或沿我市沿海(东经125度以东)北上,并将对我市海域造成一定影响。

    (2)市海洋报告台发布海浪黄色警报,预计我市近岸海域出现有效浪高3.5米~4.5米(不含)的海浪。

    (3)省渔业防台指挥部或者市防指启动防台Ⅲ级响应。

    5.1.3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警报,并预报将在我市境内登陆,将对我市海域带来较大影响;或市气象台发布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并预报将在厦门市以北的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5度以西范围内紧擦我市沿海北上,并将对我市海域造成较大影响。

    (2)市海洋预报台发布海浪橙色警报,预计我市近岸海域出现有效波高4.5米~6.0米(不含)的灾害性海浪。

    (3)省渔业防台指挥部或者市防指启动防台Ⅱ级响应。

    5.1.4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或强热带风暴紧急警报,并预报将在我市境内或市界附近登陆;或从陆上进入我市。

    (2)市海洋预报台发布海浪红色警报,预计我市近岸海域出现有效波高6.0米以上的灾害性海浪。

    (3)省渔业防台指挥部或者市防指启动防台Ⅰ级响应。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落实24小时防台应急值班。

    (2)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与省渔业防台指挥部、市防指、市气象部门、市海洋预报台的联系,密切注意台风动向,及时收发和报送信息。组织风险管控组等有关单位会商,分析研判台风走向和发展趋势。

    (3)市指挥部发布防御台风Ⅳ级应急响应工作通知。

    (4)市指挥部视情连线沿海区(县、市)渔业防台指挥机构进行动员部署。通报台风消息,对台风可能影响的海域作出防台风安全部署,督促指导相关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海上渔船返港避风或转移至安全水域、养殖和进港渔船人员的撤离等工作。

    (5)市指挥部每日15时前向市防指、16时前省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

    (6)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区(县、市)渔业防台应急指挥部接到通报后,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工作;统计出海渔船与人员数量并上报市指挥部,组织本地区渔业领域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

    (7)根据市海洋预报台发布的海浪灾害解除警报或省指挥部、市防指终止Ⅳ级应急响应通知,市指挥部视情决定终止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市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警报,对我市海域作业产生明显影响时。市农业农村局按省要求结合宁波实际组织监管各类渔船安全回港或避风,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相应管控情况,在安全转移时间节点和全部渔船处于安全区域后,市农业农村局分别核报和终报一次,宁波海事局根据市防指需要报告;当市防指启动海上防台风应急响应后,市农业农村局每日7时、15时和20时向市防指报告上述相关情况,直至应急响应结束。遇突发灾险情和事故,随时向市防指报告情况,并按照市防指命令统一行动,履行职责。

    5.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落实24小时防台应急值班。

    (2)市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局安全监管处、渔业发展处、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市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中心、市海洋预报台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

    (3)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根据市指挥部决定发出通知,对台风可能影响的海域作出防台风安全部署,督促指导相关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海上渔船返港避风或转移至安全水域、养殖和进港渔船人员的撤离等工作。

    (4)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5)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加强值班,保持24小时通信联络,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和各地渔业防台风工作情况,并通知相关单位通过短信平台、电台等渠道向渔民发送台风信息。

    (6)市指挥部适时成立工作指导组,赴台风影响重点区(县、市),指导督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台风防御工作。

    (7)市指挥部办公室按要求派员进驻市防指协助工作。

    (8)市指挥部每日7时、15时前向市防指、8时、16时前省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

    (9)根据市海洋预报台发布的海浪灾害解除警报或省指挥部、市防指降低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Ⅲ级应急响应通知,市指挥部视情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5.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授权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局安全监管处、渔业发展处、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市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中心、市海洋预报台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

    (2)市指挥部召开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各成员单位抓好防台风防灾减灾救灾措施的落实。

    (3)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根据市指挥部决定发出通知,提出防御台风要求,督促指导相关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海上渔船返港避风或转移到安全水域、养殖和进港渔船人员的撤离及养殖设施设备加固、渔船锚固等工作。

    (4)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上岗到位,组织人员深入基层、重点部位,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并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

    (5)市指挥部视情连线沿海区(县、市)渔业防台指挥机构,研究部署防御台风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渔船进港、养殖和进港渔船人员撤离上岸等情况,并及时报告市防指。通知相关单位通过短信平台、电台等渠道向渔民发送台风信息。

    (6)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各级渔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协调指挥全市执法船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保持通信畅通。

    (7)市指挥部每日7时、15时前向市防指和8时、16时前向省指挥部等报告工作动态。

    (8)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要求派员进驻市防指协助工作。

    (9)根据市海洋预报台发布的海浪灾害解除警报或省指挥部、市防指降低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Ⅱ级应急响应通知,市指挥部视情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5.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局安全监管处、渔业发展处、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市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中心、市海洋预报台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

    (2)市指挥部发布Ⅰ级应急响应工作紧急通知。

    (3)市指挥部召开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提出防御台风要求,督促指导相关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海上渔船返港避风或转移到安全水域、养殖和进港渔船人员的撤离及养殖设施设备加固、渔船锚固等工作。

    (4)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5)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加强应急值班和通信联络,及时准确掌握渔船人员撤离上岸等情况,并及时报告市防指。通知相关单位通过短信平台、电台等渠道向渔民发送台风信息。

    (6)市指挥部视情连线沿海区(县、市)渔业防台指挥机构,研究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指导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各级渔业抢险队伍按照当地政府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应协调指挥全市执法船艇在保证执法船只和人员的安全情况下,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7)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8)市指挥部每日7时、11时、15时前向市防指和8时、12时、16时前向省指挥部等报告工作动态。

    (9)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要求派员进驻市防指协助工作。

    (10)根据市海洋预报台发布的海浪灾害解除警报或省指挥部、市防指降低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Ⅰ级应急响应通知,市指挥部视情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5.3  抢险救援

    立足抢早抢小、抓早抓小,准备渔业防台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市指挥部督促指导各地渔业防台抢险救援工作。

    5.4  信息处理与发布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防御台风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采用专报形式向市指挥部报告防台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应立即上报市局渔业防台值班室。对较大以上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市防指、省指挥部。应急响应结束后,在3日内将渔业防台总结报送市防指。

    台风预警和防台救灾信息的发布与传播按市防指要求执行。需要对外发布的防台信息需经局渔业防台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审核后,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发布。

    6.灾后处置

    6.1  灾后部署

    市指挥部及时召开会议,以保障生活、恢复生产为重点,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受灾情况,第一时间进行部署,落实防灾减灾救灾善后具体工作措施。

    6.2  灾后恢复

    市指挥部适时向灾区派遣救灾工作指导组,各组人员应立即赴灾区了解核查灾情,指导帮助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灾后补救措施,促进生产尽快恢复。同时,认真总结防灾减灾救灾经验教训,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省渔业防台指挥部、市防指。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各地渔业受灾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协调局计划财务处及时提出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安排的建议方案。

    受台风影响区域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深入灾区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帮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同时,提交灾后评估报告,制订善后工作计划。

    根据灾区需要,及时协调市内外有关部门,组织水产种苗、渔药、饲料等渔用物资的调剂,做好渔业生产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协助做好灾后水产养殖受灾情况统计和分析;负责灾后渔业环境监测与评估、渔业产品质量的检测和检验;负责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和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参与台风灾害调查、评估;负责灾后水产苗种和鱼药的组织调剂工作。

    市渔业互保协会牵头协调有关保险公司积极组织人员及时奔赴灾区,做好受灾会员的勘验定损和理赔工作。

    6.3  复盘评估

    市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台风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总结经验。

    7.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确保防台信息及时收集和播发。

    宁波市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做好防台期间渔船信息系统平台和视频会商系统平台的运行维护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是渔业系统的海上应急分队,负责协助海上渔船救助。

    7.3  资金与物资保障

    局办公室负责防台期间交通、物资保障工作,落实车辆调配,保障应急需要;明确专人负责,定点储存必要的防台物资和材料。计划财务处负责灾后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及验收管理;指导和督促落实灾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7.4  组织保障

    安全监管处做好防台培训;适时组织防台应急演练。

    8.预案管理

    8.1  管理与更新

    各级渔业防台指挥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备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