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急管理
  • 文字:
    保护视力色:
    宁波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版)
  • 阅读:
  • 时间:2024-07-22 10:43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为做好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程度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范自然灾害条例》《浙江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宁波市防范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市级相关文件,结合宁波市农业自然灾害实际情况,修订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持续低温阴雨、高温干旱、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雨雪冰冻、海上赤潮等农业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区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涉及渔业防台的,按照《浙江省渔业防台减灾应急处置预案操作手册》《浙江省渔船安全防台工作指导意见》《宁波市农业农村局渔业防台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防为先,分析研判,防抗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注重平时预防和灾害规避,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强化应急防范,提高农业防灾救灾能力。

    (二)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健全责任体系,有效组织实施农业防灾减灾工作。

    (三)坚持快速反应,分工协作,科学应对。坚持分工协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一旦发生农业自然灾害,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开展抗灾救灾,做到早部署、早落实。

    (四)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减轻损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将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的经济损失。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局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局成立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内设办公室和四个专业组,相关组织机构及职责见附件1。

    (二)局相关处室和单位农业抗灾救灾职责分工

    办公室:负责主要领导参加会议、会商等重要材料的起草和演示文本的制作,负责机关各单位及各区(县、市)防范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动态及信息汇编,负责预警预报和网络媒体宣传等。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引导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宣传。负责做好门户网站、农民信箱防灾减灾预警信息发布。组织落实局本级防灾减灾工作。负责落实应急值班。

    政策法规与改革处:负责指导国有农场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国有农场灾后生产恢复。

    计划财务处:负责农业救灾资金的争取落实、监督检查及绩效考核,指导灾后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的理赔工作。

    产业与市场信息处:负责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和农家乐经营主体防灾减灾工作。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负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指导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防灾减灾工作。

    科技教育处:负责组织农业防灾减灾知识及技术培训,指导农技人员参与防灾减灾和灾后农业科技服务。

    安全监管处:负责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管理,组织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措施;及时收集反映灾害预测预报信息,组织对重要灾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提出意见建议;灾情发生时及时组织开展抗灾救灾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农业自然灾害信息收集和灾情审核,做好渔船、渔港灾情统计调查。负责灾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防止灾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配合计财处提出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承担局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种植业和种业管理处:负责种植业和种业防灾减灾工作,报送种植业灾情和抗灾救灾动态,做好种植业灾情统计调查,组织、指导种植业抗灾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负责指导我市农药生产企业抗灾救灾工作,联系生产企业提供灾后防治病虫害短缺的农药。

    农机畜牧处:负责农业机械和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制定农机装备和畜牧业防灾减灾措施,组织、指导农机装备参与抗灾救灾、畜牧业抗灾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做好农机和畜牧业灾情统计调查。

    渔业发展处:负责渔业产业防灾减灾工作,制定渔业产业防灾减灾技术措施,组织、指导渔业产业抗灾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做好渔业产业灾情统计调查。

    农田建设管理处:负责农田建设方面的防灾减灾工作,加强农田抗灾能力建设,制定农田建设的防灾减灾技术措施,组织、指导灾后农田损毁修复工作。

    农机畜牧中心:负责提出机具库房和设施大棚防灾减灾技术措施,加强防灾减灾技术培训和推广应用,做好灾后农机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提出畜牧行业防灾减灾技术措施,加强畜牧防灾减灾技术培训和推广应用,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投入品的执法监管,杜绝劣质农资流入市场,维护和稳定农资经营秩序。

    海洋与渔业执法队(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负责海上渔船监控、通信联络和信息保障,落实渔业指挥平台24小时应急值班。负责海上防台预警信息、指令发布等。负责落实渔船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渔业应急值守和指挥,协助海上渔船应急救援等工作。

    农技推广总站:负责提出农作物防灾减灾技术措施,协助做好农作物灾情统计调查,组织参与抗灾救灾,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提出土壤肥料方面的防灾减灾技术措施,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土壤肥料技术指导工作。负责监测灾后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动态,发布预警信息和防治意见,指导灾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负责提出农作物种子(苗)防灾减灾技术措施,做好救灾种子(苗)储备、动用、调剂等工作。负责制定茶、果、花卉等林特产业防灾减灾技术措施,协助做好林特产业灾情统计调查和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工作,指导灾后林特病虫害防治。

    海洋与渔业研究院:负责提出并落实渔业防灾减灾技术措施,协助做好水产养殖抗灾救灾工作;加强渔业防灾减灾技术培训和推广应用,加强赤潮期间的监测,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农业(渔业)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为农业(渔业)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

    四、预防预警

    (一)灾害预防

    1.强化防灾减灾意识。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将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农业技术培训内容,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培训,增强农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加强农业设施设备建设。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调整优化生产布局,发展避灾农业生产。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渔船、渔港、渔排、渔业生产相关设施设备、休闲观光农业、农家乐、畜禽圈舍、设施农业、农机设备库房、农田基础设施、国有农场等场所或设施的加固和防护,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能力。

    3.抓好防灾减灾物资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适时储备必要的种子种苗、药械、农机具、柴油等救灾物资和消毒药等防疫物资。

    (二)灾害预警

    1.宁波市和区(县、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保持与气象、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与规划等部门信息沟通,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旱情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加强渔船回港避风情况的监控,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将结果通报同级防指,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通过农民信箱、短信等途径,及时告知农民群众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农业(林特)技术防范预警提示信息由农技推广总站发布;渔船及海上作业风险预警提示信息由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发布;水产养殖风险预警提示信息由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发布;畜牧生产风险预警提示信息由农机畜牧中心发布;农家乐风险预警提示信息由产业处发布。

    2.执行严格的会商工作制度。当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部门)和局属各单位要加强会商分析和灾情研判,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做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同级防指。

    五、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按照农业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I(特别重大)、Ⅱ(重大)、Ⅲ(较大)、IV(一般)四级灾害和四级应急响应。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地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上报。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条件时,市局启动应急响应,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市局应急响应级别。

    (一)响应启动

    1.I级响应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启动I级响应:(1)市防指启动I级响应;

    (2)特殊情况下需作为一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2.Ⅱ级响应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1)市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2)特殊情况下需作为二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3.Ⅲ级响应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1)市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2)特殊情况下需作为三级响应农业自然灾害。

    4.Ⅳ级响应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1)市防指启动Ⅳ级响应;

    (2)特殊情况下需作为四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渔业防台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参照渔业防台应急预案执行。

    (二)响应措施

    1.I级响应

    (1)市、县两级局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会商灾情,研究部署市、县农业、渔业抗灾救灾措施和应急工作。实行专班运作,组织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努力减轻灾害损失。

    (2)全市农业农村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密切监测灾情动态。市专班派人24小时进驻市防指。

    (3)市局积极争取救灾资金及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2.Ⅱ级响应

    (1)市、县两级分管局长主持召开会议,会商灾情,研究部署全市农业、渔业抗灾救灾措施和应急工作。实行专班运作,组织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努力减轻灾害损失。

    (2)全市农业农村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密切监测灾情动态。市专班派人24小时进驻市防指。

    (3)市局积极争取救灾资金及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3.Ⅲ级响应

    (1)市、县两级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会议,会商灾情,研究部署全市农业、渔业抗灾救灾措施和应急工作。实行专班运作,组织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努力减轻灾害损失。

    (2)全市农业农村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密切监测灾情动态。市专班派人24小时进驻市防指。

    4.Ⅳ级响应

    (1)市、县两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加强灾情调度和救灾指导,将情况报告局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通报市有关部门。实行专班运作,组织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努力减轻灾害损失。

    (三)响应变更和终止

    (1)市级根据市防指应急响应等级变化同步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当收到市防指响应终止信息时,自动终止响应。

    (2)各地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防指应急响应等级变更同步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四)信息报送

    各地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部门)在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期间,每日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和市防指要求向市局报告灾情及工作动态,报送频次和时间节点根据省厅和市防指要求确定。市局每日向省厅和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报送频次和时间节点根据省厅和市防指要求确定。突发灾情、险情,造成重大损失或情况紧急的,要第一时间随时报告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同级政府和防指。一时难以掌握详细灾害信息的,可先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补报详情。

    六、灾后处置

    (一)加强救助,尽快恢复生产。加强对受灾地区农业生产的技术服务,组织指导受损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修复,指导开展农业动植物疫病和虫害防控工作,指导灾区农民群众尽快恢复生产。协调组织区域间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拨,积极争取灾后恢复生产所需资金,及时安排拨付救灾资金,协调做好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机构保险赔付。

    (二)加强总结,指导今后工作。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要认真开展灾害损失、发生原因和后续影响的评估分析,总结灾害预防处置经验,分析存在问题,落实改进意见建议,探索形成防灾避灾的有效措施和长效机制。要配合市防办做好灾后复盘评估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健全抗灾救灾组织体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抗灾救灾组织体系,落实责任要求,明确各处室(局、站、中心)责任人和联络员,完善相关制度和预案,开展相关应急演练,提高抗灾救灾能力。

    (二)全力加强抗灾救灾相应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积极向当地财政争取防灾预算和救灾资金。加强抗灾救灾物资保障,结合实际储备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抗灾救灾物资,灾害发生后优先保证农业抗灾救灾物资供应。加强技术力量准备,组建抗灾救灾技术指导组,抓好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的指导工作。

    (三)确保信息沟通顺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渔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做到灾情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加强通信保障,确保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八、预案管理

    (一)管理与更新。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部门职责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当法律法规、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实际运用、应急演练和评估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等情况,应当及时修订。

    (二)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甬农发〔2022〕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