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科学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外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工负责、协调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 事故分级
农机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级)、重大农机事故(II级)、较大农机事故(III级)和一般农机事故(IV级)。
2.1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级)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 重大农机事故(II级)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 较大农机事故(III级)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 一般农机事故(IV级)
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值表述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3.1 工作机构及职责
设立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分管农机安全的局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局安全生产主管处室、农机畜牧处等负责人及市农机畜牧中心、市农业行政执法队相关分管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较大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处置重大以上农机事故,指导一般农机事故的处置工作;承担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提出处置意见,组织和指导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宣传、培训和演练,总结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机畜牧处,负责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各区(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一般农机事故处置工作,协助处置较大以上农机事故。
3.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现场救援指挥和救援力量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农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等相关工作,并视情设置综合协调、现场救援、事故处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组。
3.2.1 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具体负责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应急、公安、卫健、宣传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事态及有关责任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信息得以及时上报。
3.2.2 现场救援组
现场救援组具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及财产,事故涉及危化品安全隐患的,协助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封锁危险场所,疏散人员,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现场抢救正常进行。
3.2.3 事故处理组
事故处理组具体负责事故现场和事故农业机械的检验、检测,制作现场笔录;查清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各当事人的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起草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按需成立农机事故处理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研判和定性等工作。
3.2.4 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资金、装备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通讯及交通应急保障等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加强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农机事故防范措施,提升农机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4.2 预警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按照法律法规和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限要求上报事故情况。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级农机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并逐级上传《农业机械较大以上事故快速报表》,每级上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小时。
5.2 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发生地政府部署工作前,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到达之前,由下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迅速有效实施先期处置,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全力控制农机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5.3 应急响应
发生农机事故后,按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核定事故等级,启动并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当事态扩大,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5.3.1 IV级响应
核定为一般农机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委会办公室,启动IV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其中,造成2人死亡或5-9人重伤的,市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专业人员指导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3.2 III级响应
核定为较大农机事故的,由市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和安委会办公室,启动III级响应。
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预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3.3 II级及I级响应
核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的,由国家、省启动应急响应,在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5.4 信息发布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时,应按规定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或通报事故信息(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一般情况下,由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5.5 响应终止
农机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后,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终止响应,恢复农机安全生产作业正常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向当地政府及应急部门汇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处理农机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6.2 总结报告
农机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同级应急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稳定专职人员,配强力量。加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及时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农机事故应急观摩演练,锤炼救援队伍素质,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7.2 资金物资保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确保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落实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经费,保障应急救援交通车辆。做好日常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应急响应装备器材齐全完好。
7.3 协作部门保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公安、交通、卫健等部门进行应急预案对接,确保发生不同级别的农机事故后,应急救援涉及的救护、消防、治安、交通道路管制等工作能迅速有序开展,伤员能迅速送治。
7.4 技术保障
涉及农机事故的技术鉴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7.5 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或者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当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8.2 有关规定
接报发生较大以上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或接到相关部门情况通报的,事故快速报告按本预案信息报告规定执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当地政府要求农机主管部门配合处理的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