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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2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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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07-16 14:38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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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农函〔2024〕66号

    吴颖代表:

    您在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推进宁波市特色农业标准的建议》(第52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特色农业标准化相关工作情况

    宁波是较早启动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的城市。我局积极会同市市场监管局,鼓励相关单位将先进工作经验转化为标准,打造具有先进性、典型性、示范性、有辨识度的农业农村领域特色项目。出台《“甬优农品质量标准提升项目(一县一品一策)”实施方案》,推进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先后投入1190万元,指导宁海白枇杷、余姚杨梅、慈溪蜜梨、象山红美人柑橘、奉化水蜜桃、镇海番茄等特色农产品开展“一县一品一策”创建,农业农村系统共26个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获批。由象山县农业农村局承担的“国家象山柑橘区域公用品牌培育提升标准化示范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福泉山茶场有限公司承担的“生态高效茶场省级标准化试点”、宁波市奉化安岩茶场承担的“茶叶种植标准化示范区”等农业农村领域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试点示范项目相继实施并顺利通过验收。

    二、关于取消特色农产品限制范围以及放权区(县、市)标准管理

    目前我市在立项农业标准时,主要考虑标准的必要性、协调性、可行性等因素,未对标准制订范围进行限制,涉及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等特色农产品均可申请标准立项。全市生产主体均可参与市级、省级标准的制订。

    根据《浙江省标准条例》规定,在农业、美丽乡村建设、基层治理等地域性强的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尚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技术性规范。同时在地方标准申报立项阶段明确,若标准实施推广面只涉及一个区县市的,建议立项区县市地方技术性规范。地方技术性规范参照关于地方标准的规定执行。市级地方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提出、编制、归口管理和具体实施。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全产业链农业标准制修订,加大品牌培育和质量监测,强化培训指导,积极推进特色农业标准发展。对申报的地方技术性规范立项申请,符合立项条件的,将全力支持,积极配合,助推我市特色农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1日

    (联系人:赵东海  联系电话:89186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