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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农函〔2024〕65号
徐真民代表:
您在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河道淡水鱼类资源保护的建议》(第207号建议)收悉。经商市水利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立河溪道禁渔期
因执法力量、部分水域渔业功能弱化等因素限制,目前我市天然水域尚未全面实施禁渔期制度。近年来,市县两级渔业主管部门逐步推进河溪道禁渔工作。一是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浙农渔发〔2022〕3号),甬江大部分以及姚江、最良江、候青江、奉化江、县江、鄞江、东江、剡江等我市主要天然水域已纳入禁渔范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除娱乐性游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二是先后在东钱湖、余姚市主城区等天然水域设立禁渔期,分区域实行为期2-12个月禁渔措施。下一步,我局将结合辖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实际,会同区(县、市)相关部门,研究其他主要天然水域禁渔可行性,推进更多水域设立禁渔期。
二、关于加大对电鱼、毒鱼、炸鱼等行为打击力度
根据《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目前,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鱼鹰捕鱼和敲䑩作业等捕捞方法外,我省尚未出台内陆水域捕捞渔具渔法禁用目录。全市各级渔业执法机构积极会同“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赋予陆域渔政执法权的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依法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行为。2023年以来,我局组织内河渔政执法行动238次,取缔涉渔“三无”船舶155艘,收缴违禁渔具11560余顶(套),立案查处61起,移送涉刑案件2起;同时建设“智慧渔政”视频监控系统,在河道非法捕捞高发区设置24个高位激光摄像头,实施全天候自动巡查,已累计处置预警事件235起。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大河道巡查、突击检查和联合执法力度,加强行刑衔接,持续从严打击非法捕捞作业。
三、关于加强淡水鱼类洄游通道修复
市水利局自2021年开始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截至2023年共完成52条县级以上水域健康评价。根据河道连通性指标调查分析,总体河道连通性较好,其中36条河道得分为满分,即不存在影响淡水鱼类洄游的设施或建筑物。另外16条河道得分较低,其中平原河道由于建有个别节制闸,对河道过流有一定影响;山区性河道部分河段建有蓄水堰坝,部分堰坝未设置洄游通道,对淡水鱼类资源保护存在一定影响。下一步,市水利局将继续开展重要水域的河湖健康评价工作,计划至2025年完成全部281个县级水域的河湖健康评价,摸清全市主要水域拦河筑坝等水利工程建设情况,分析水利工程建设对淡水鱼类资源影响,同时结合全域建设幸福河湖工作,探索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建设,优化水利工程建设布局,合理设置鱼类洄游通道。我局将协同做好相关工作,有序推进河道生态系统修复和淡水鱼类资源保护。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1日
(联系人:赵东海 联系电话:89186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