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业、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宁波市农业、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开如下:
附件:宁波市农业、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pdf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