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专家参与公共决策事项名称 | 设立 依据 | 组建的相应专家库名称 |
事项 管理制度
| 专家库 管理制度 |
1 | 农业农村人才项目、科技项目、培训项目的咨询决策、项目评估和绩效评价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 宁波市农业农村人才科技专家库 |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新时代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工作更好支撑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 |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公共决策事项专家库 管理制度 |
2 | 高标准农田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 | 高标准农田建设市级专家库 |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公共决策事项专家库 管理制度 |
3 | 宁波市第三次 全国土壤普查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 | 宁波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专家组 | 《宁波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公共决策事项专家库 管理制度 |
4 | 有机肥料生产 企业考核 |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 宁波市有机肥料生产企业专家库 |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有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22]4号)》 |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公共决策事项专家库 管理制度 |
5 | 农产品质量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宁波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公共决策事项专家库 管理制度 |
6 | 农产品标准化 生产绩效评价 | 《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 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专家库 | 《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评分细则》 |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公共决策事项专家库 管理制度 |
附件: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公共决策事项专家库管理制度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公共决策事项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公共决策事项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专家在农业农村项目(农业农村人才项目、科技项目、培训项目的咨询决策、项目评估和绩效评价、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国土壤普查、有机肥料生产企业考核、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等)管理及“三农”相关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宁波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专家库是指由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设立,供我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从中选取工作专家的数据库系统。宁波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及验收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专家应履职尽责,为我市农业农村项目评估及验收、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第四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八年并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达到同等专业水平,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业、本专业的国家政策及标准规范;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评审、咨询等工作;
(四)不存在学术失范、学术道德问题,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专家按以下程序入选专家库。
(一)公开征集。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在局政务网站公开征集专家,专家库系统常年受理专家入库申请。
(二)推荐方式。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定向邀请两种方式。
(三)资格核实。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定期核实申请入库专家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公示入库。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局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予以入库。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之规定的;
(三)未经同意,泄漏评审或咨询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四)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五)接受邀请后一个自然年度内无故缺席1次或迟到3次;
(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它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七)与待评审项目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核实专家出库情形后,告知专家本人。
第七条 依照有关规定或工作需要,对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安排项目进行评估、竣工验收等工作时,其工作专家应从专家库选取。中央及省下达资金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专家库使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通过专家库抽取专家,专家库系统自动记录抽取过程及结果。使用单位负责与抽取专家联系,并在专家库系统中记录联系情况,最终确定抽取专家名单。
第九条 抽取专家的方式以随机抽取为主,抽取专家后,由专家库使用单位通知到专家本人。若专家库内专家数量不足或与所需专业不符,不能满足农业农村管理工作需要,专家库使用单位可另行确定专家。
第十条 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工作结束后由专家库使用单位支付,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专家劳务费定额标准相关规定执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专家费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专家库使用单位可将专家酬劳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