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法发〔2023〕1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厅各单位:
为全面规范我省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新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实践,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和《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2024年1月25日起实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20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和《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doc.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