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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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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8-07 16:49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对应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级评估指标见附件)。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Ⅲ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动物疫病引发的畜禽产品卫生安全事件、转基因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执行。

    1.5 工作原则

    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区(县市)两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预防为主。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4)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通报、发布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和整改落实。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2.1应急机制启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本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应急处置。

    (1)Ⅰ级或Ⅱ级事件发生后,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领导和指挥,市、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Ⅲ级事件发生后,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启动本级(Ⅲ级)预案响应,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Ⅳ级事件发生后,在当地区(县市)政府领导下,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启动本级(Ⅳ级)预案响应,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发生Ⅳ级(含)以上事件,市县两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常规处置方式(文电往来等)外,应及时通过“宁波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服务平台应急预警系统”按流程进行处置,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

    2.2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本级(Ⅲ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由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农办秘书处、办公室、组人处、法规处、计财处、科教处、质监处、种植业处、畜牧兽医处、渔业处等处室和市农机畜牧中心、农业执法队、渔业执法队、农技总站、海洋与渔业研究院、绿色发展中心、大数据发展中心等单位以及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市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视情况抽调。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设联系人。各有关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并设立日常办事机构,确定负责人、联系人。

    2.3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在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应急处置领导指挥小组统一领导下,落实Ⅰ级或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在(或波及到)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是负责与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食药安办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衔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授权发布事件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的应急处置报告等。

    2.4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市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应急部署,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督促各区(县市)、各成员单位、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及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扩大蔓延态势;及时向市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省农业农村厅、市食药安办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完成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和职责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包括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置组、技术咨询组、宣传信息组、综合协调组。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事件的需要,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服从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直接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1)事件调查组。由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确定牵头组长及小组成员。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处理意见。

    (2)事件处置组。由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确定牵头组长及小组成员。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事件源农产品,严格控制事件源农产品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3)技术咨询组。由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确定牵头组长和小组成员。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估研判事件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和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4)宣传信息组。由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确定牵头组长及小组成员。负责汇总相关信息,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并报请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同意,及时报道事件真相,消除社会恐慌,根据需要建议采用适当方式向社会进行信息发布。

    (5)综合协调组。由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负责综合协调事件处置工作,组织安排事件分析、情况通报等会议以及信息的调度与上报、文件的起草。负责受理事件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3. 预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3.1 预测预警

    市、区(县市)两级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排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控制。

    3.2 事件报告

    市、区(县市)两级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以及种植、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 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市、区(县市)两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并将应急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同时通报同级食药安办和卫生健康部门。

    (2)发生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报告宁波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并同时通报市食药安办和市卫生健康部门。

    (3)对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实行信息直报,事件发生地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以内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信息,同时,向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

    (4)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接到Ⅲ级及以上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报市食药安委等有关部门。

    3.2.3 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突发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发生Ⅲ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时,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市、区(县市)两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4 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3.2.5 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风险信息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根据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险情,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通报市食药安办、市卫生健康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2)通报方式。市农业农村局接到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及时与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应当立即向市食药安办通报。

    (3)特殊通报。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3.3 事件评估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各相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资料,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进行事件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源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4 级别核定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评估结果核定突发事件级别。

    4. 事故现场保护

    4.1 事件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和第一个接到报告的机关、部门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院诊断救治。

    4.2 事件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和第一个接到报告的机关、部门应当切实保护现场,封存引发中毒事件的产品样品。

    4.3 事件发生后,第一个接到报告的机关、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有关责任人的控制,以等候调查处理。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Ⅰ级和Ⅱ级响应,分别由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启动实施,统一指挥、指导、督促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Ⅰ级或Ⅱ级事件源农产品,是来自我市监管辖区和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具体应急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市、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1)响应的升级:当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事件危害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审定,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启动预案响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当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5.2 指挥协调

    (1)市农业农村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Ⅲ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处置决策和要求,协调指挥Ⅲ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协调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2)市农业农村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5.3 紧急处置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主体、事发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先期到达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事件发生主体处置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件危害链。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在充分听取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订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4 响应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随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后期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善后处置情况。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1)相关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引导媒体客观报道事件真相,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抚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规定,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对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和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监督造成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单位)给予赔偿。

    6.2 责任与奖惩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追究责任建议。

    6.3 总结报告

    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宁波市人民政府。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系统。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宣传信息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搜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7.2 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受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3 物资保障

    市、区(县市)两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单位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

    8. 附则

    8.1 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8.2 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根据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预案的变动,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甬农发〔2018〕24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2.docx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与响应标准

    2.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