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市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市委关于三个“一号工程”的总体部署和推进法治宁波建设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稳产保供、强村富民、城乡融合、乡村善治等工作重点,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执法效能,增强普法实效,优化政务服务,全面提高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水平,奋力为宁波“争创市域样板、打造一流城市、跻身第一方阵”打牢“三农”基础,贡献“三农”力量。
一、全面落实农业农村法治建设责任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法治工作决策部署要求,落细落实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工作责任,为乡村全面振兴夯实法治根基。局领导班子带头学法用法,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局理论学习中心组通过举办法治专题辅导讲座、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推动全局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新热潮。(责任单位: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政策法规与改革处等)加强对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领导,落实主要领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职权法定、边界清晰、主体明确、运行公开”要求,明确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界限。建立健全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将法治建设作为乡村振兴考核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督促和考核。(责任单位:秘书处、政策法规与改革处,局属各单位)
二、扎实推进农业农村制度体系建设
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市、县联动,推进涉农地方立法。组织开展《宁波市水域滩涂养殖管理条例》《宁波市乡村产业促进条例》立法调研,积极配合做好《宁波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废止和《宁波市渔业安全生产规定》的修订工作。协助做好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工作,提出立法意见建议。(责任单位:政策法规与改革处、渔业渔政渔港管理处、产业发展与市场信息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在农业农村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政策法规与改革处、局机关各处室)
三、严格贯彻依法决策制度要求
深入开展《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学习和宣贯活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做好事项征集、立项论证、审议公布等工作,将“三重一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落实本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政策措施纳入目录清单,强化目录的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规范开展风险评估。(责任单位:政策法规与改革处、组织人事处、办公室)
四、强化农业农村法治监督和服务
组织修订《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合同管理办法》,加强合同文本报备把关,落实合同履行责任,推动合法性审查和柔性法律服务相衔接。发挥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依法行政参谋助手作用,组建“市农业农村法律顾问团”,探索设立“法治咨询服务日”。组织开展农业渔业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开评议、专项监督、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发声制度,总结复议诉讼问题与经验,改进工作,确保行政争议发案量和败诉率“双下降”。(责任单位:政策法规与改革处、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五、创新农业农村普法载体和举措
制定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和重点普法项目,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机关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加快构建农业农村领域“百千万”普法格局,即百名市农业农村普法讲师团成员,千名普法志愿者,万个学法用法示范户。创新普法的载体和手段,依托宁波市农业农村普法讲师团,结合“三下乡”、备春耕、开渔节、农博会、农民丰收节等节庆活动,开展贴近农民生产生活、农民喜闻乐见的普法活动。启动“法助农企”公益普法活动,打造具有宁波辨识度的普法品牌。组织开展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解读活动,回应社会关切,将普法融入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全过程。(责任单位:政策法规与改革处、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六、营造高效便捷的乡村政务环境
完善农业农村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办事指南,编制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扩大电子证照应用范围。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优化农业农村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农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农户信用画像评价机制。(责任单位:发展规划与计划财务处、产业发展与市场信息处)
七、切实履行行政监管职能
科学制定监管检查计划,做到事项计划全覆盖。加强处室协同、处队协同,编制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年度工作计划,按月度完成行政检查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件事”等任务。进一步修订完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按要求完成监管事项规范调整,提高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项编制的规范化水平。落实新领域、新业态监管职责。(责任单位:政策法规与改革处、局机关各处室,市农业行政执法队、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八、持续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加强农业农村领域“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框架下的条块衔接、协同指挥,督促指导农业农村系统全面落实职能整合到位、人员划转到位、执法保障到位、办公场所集中的要求。常态化推进系列执法行动,依法依规重点监管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细化梳理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全面规范执法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全面推行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行政执法队、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政策法规与改革处等)
九、全面提升农业、海洋渔业执法效能
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种权保护、畜禽屠宰、动植物防疫、渔业安全、渔业资源保护等重点执法领域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组织开展“绿剑”农资打假、“利剑”护安全、屠宰“扫雷”、宠物诊疗专项执法、农机安全等专项行动,推动农村宅基地领域行政执法。保持渔业安全执法工作高压态势,切实抓好海上渔船安全执法,深入开展“一打三整治”“亮剑”、海洋伏季休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专项执法行动,加大渔业资源保护力度,积极稳妥推进象山港马鲛鱼种质资源保护区、甬江水系禁渔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行政执法队、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2023年宁波市农业农村法治工作重点任务清单
序号 | 工作任务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1 | 局领导班子法治专题学习4次 | 全年 | 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政策法规与改革处 |
2 | 将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列入乡村振兴考核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强检查督促和考核。 | 全年 | 秘书处、办公室、政策法规与改革处 |
3 | 开展《宁波市水域滩涂养殖管理条例》《宁波市乡村产业促进条例》立法调研 | 11月底前 | 渔业渔政渔港管理处、产业发展与市场信息处、政策法规与改革处 |
4 | 做好《宁波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废止和《宁波市渔业安全生产规定》修订工作。 | 10月底前 | 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渔港管理处、政策法规与改革处 |
5 | 迎接省、市对我局近三年来规范性文件的公平性审查工作。 | 12月底前 | 政策法规与改革处、局机关各处室 |
6 | 编制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 | 7月底前 | 政策法规与改革处、相关处室 |
7 | 开展局不合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项调整,修订“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 10月底前 | 政策法规与改革处、局机关各处室、两执法队 |
8 | 修订《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合同管理办法》 | 5月底前 | 政策法规与改革处 |
9 | 组建“市农业农村法律顾问团”,探索设立“法治咨询服务日” | 7月底前 | 政策法规与改革处 |
10 | 组织开展农业、渔业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 11月底前 | 政策法规与改革处、两执法队 |
11 | 依托普法讲师团开展形式多样普法活动。 | 12月底前 | 政策法规与改革处、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
12 | 编制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 | 10月底前 | 政策法规与改革处、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
13 | 制定局年度行政检查、监管计划,按月度完成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件事”等任务。 | 全年 | 政策法规与改革处、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
14 | 深化“大综合一体化”改革,指导农业执法系统职能整合、人员划转、执法保障等。 | 12月底前 | 两执法队、政策法规与改革处 |
15 | 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全面推行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 10月底前 | 市农业行政执法队 |
16 | 组织开展“绿剑”农资打假、“利剑”护安全、屠宰“扫雷”、宠物诊疗、农机安全等专项行动。 | 12月底前 | 市农业行政执法队 |
17 | 开展“一打三整治”“亮剑”、海洋伏季休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 12月底前 | 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