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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7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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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7-18 11:42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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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农函〔2023〕91号

    李伟明代表:

    您在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深化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的建议》(第207号建议)已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现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我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退出的情况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城乡深度融合,近郊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作机制、经营模式、组织形式等方面与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产生了较大的矛盾和问题,发展遇到了瓶颈,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终止退出倒逼压力日趋增大。早在2003年,宁波市委办公厅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近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甬党办〔2003〕22号),明确了终止退出的条件和程序,部分地区也通过一系列的探索,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操作办法。目前,余姚、海曙、鄞州、江北、北仑共有10余家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了终止退出。

    (一)法律法规对终止退出已有明确规定。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对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的程序进行了规定。2016年5月1日试行的《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该条例在2020年又作修正),对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终止的条件和途径进行了明确,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终止退出实现了有法可依。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已撤村建居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程序予以终止: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3.农村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4.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

    (二)基本符合终止退出条件的社日益增加。随着城乡一体发展战略的实施,宁波目前实现了城乡社会保障的全覆盖,加快了城乡各类养老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的并轨和相互转换与衔接;同时,公共财政不断向农村延伸,农村社会事业、公益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逐步由各级财政承担,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培训、社会救助、低保标准等公共社会事业日趋均衡化,这些都为实施终止退出创造了基本前提条件。近年来,我市基本符合终止退出条件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数量日益增加。

    (三)因社制宜探索终止退出。各地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指导和服务,结合实际探索了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退出方式。从宁波实践来看,主要有清算终止和公司化改造两种方式。清算终止是将剩余资产一次性或按计划分若干年按股发放到人后实施终止,主要适用于资产量较小且基本为货币资金的村社,如余姚的南郊、江北的邵家、海曙的丁家等社。公司化改造主要适用于资产量大且资产质量优,发展潜力好,经营能力强的村社,通过项目分社、股份流转、内部拍卖等形式实行转制,逐个剥离,成为具有市场主体地位的公司制法人实体,实行完全市场化运作,如海曙震丰、胜丰、鄞州惊驾等社。

    二、坚持发展为主稳慎开展终止退出

    (一)中央对于村级集体经济的主基调是发展壮大。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特别是近年来,在党的二十大报告、2021-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等一系列会议和文件中,均把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放在乡村振兴工作突出位置。农业农村部相关领导对我市终止退出指导中也曾指出,出台终止退出相关文件与全国面上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总体方向相违背,不宜大张旗鼓。因此,我们一直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通过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居民财产性增收,提升村级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农民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严格执行终止退出条件。对于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退出,我们坚持稳慎探索,不鼓励,严控终止退出数量。从全市股份经济合作社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全市完全符合终止退出条件的村社较少。如海曙、鄞州等城市化较早的中心城区,在社会保障还是公共服务上,早已实现城乡一体化,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村社留有少量的集体土地,主要是征地产生的边角零星土地,若直接转为国有,操作上程序复杂,不太现实,若直接征收,一方面需要落实土地指标,另一方面也需要大量资金保障。同时,还有很多村社留用地未完全落实。若对这些村社大范围支持终止退出,可能会引发一批村社人心思退、跟风退出,造成村级集体经济弱化,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引导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村级留用地或者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的补偿应当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二十七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为集体资产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目前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货币资金绝大多数都是这两块资金,若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退出,则要依法进行清算,必须把这些资金分配给社员才能完成清算,这在一定程度上与这两个规定不相符合。因此我们对于这两块资金,一是督促各地规范管理村级集体资产,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二是引导各地依托村级集体资产优势,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发展集体经营性项目,持续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三、下步工作重点

    您分析的中心城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缺乏后劲、资产面临枯竭、管理成本上升等问题,正是当前这部分村社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您提出的总结经验、顶层设计、统筹推进的建议,对于下步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我们会认真研究,积极参考,进一步抓好改革和发展工作。

    (一)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加强调研,总结梳理我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退出实践案例和做法经验,向中央和省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出台终止退出指导意见,为基层试点探索指明方向。

    (二)加强分类指导。继续坚持发展为主、稳慎退出的精神,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退出进行分类指导,控制数量。对资产量大,资产质量优,经营能力强的村社,重点引导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将经营收益用于提高社分红、社会保障福利和村社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对于个别村社也可以实施公司化改革。对仅剩货币资金或固定资产存量较小,且社员退出意愿较强的村社,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可探索存量资产逐步变现,适当加大分红力度,逐步减小资产量,待资产基本分配完后,再实施终止退出。

    (三)健全配套服务。加大力度对已撤村建居和旧村改造的近郊农村的剩余边角地、绿化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转性工作;完善集体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对村级留用地以指标回购的方式落实;加强公共服务保障,对已撤村建居的村社,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妥善解决合作社终止退出之后脱产村干部的安置问题,免除其后顾之忧。

    (四)确保风险可控。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退出涉及到广大股东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坚持稳定为先,严格执行终止退出条件和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好历史问题,条件成熟的先行探索,同时控制好探索村社的数量,确保风险可控、社会稳定。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0日

    (联系人:陈俊  联系电话:89381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