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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宁波市水产养殖尾水监测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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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1-16 10:56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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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甬农发〔2023〕6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渔业局,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

    现将《2023年宁波市水产养殖尾水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11日

    2023年宁波市水产养殖尾水监测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加强水产养殖生态环境监管,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养殖行为。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省环保督察、市委巡视等水生态环境问题督查相关要求,结合近几年宁波市水产养殖尾水监测结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年度的养殖尾水监测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强化渔业水域环境监督管理,保障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不断巩固和深化督察整改成果,确保养殖尾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在2019-2022年实行宁波市水产养殖尾水监测工作基础上,2023年继续开展养殖尾水监测工作,掌握我市水产养殖尾水质量和涉养入海排放闸口的排放状况,为我市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养殖尾水整治,以及排放河流、海域等水质控制与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组织实施和任务分工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2023年宁波市水产养殖尾水监测计划,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水产养殖尾水监测、运行和评价工作,审定各区(县、市)渔业部门监测结果。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负责全市养殖尾水监测技术保障、养殖尾水相关检测数据的汇总与分析评价,并汇编成《2023年度宁波市水产养殖尾水监测分析与评价报告》。各区(县、市)渔业部门组织辖区内的养殖尾水监测,并承担辖区涉养入海排放闸口跟踪调查及数据汇集。

    三、监测实施方案

    (一)监测时间

    2023年水产养殖阶段全过程实施监测,根据不同养殖品种及生产模式特点安排监测频率,普通养殖池塘每个监测点监测至少3次(养殖期、捕捞期、养殖尾水排放期),集约化养殖场至少5次(生产中期1次、生产后期2次、捕捞期2次)。

    (二)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为宁波市所有水产养殖场。各区(县、市)渔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养殖尾水常规监测。

    (三)监测指标

    淡水:悬浮物、pH、总氮、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

    海水:悬浮物、pH、总氮、总磷、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CODMn等。

    (四)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表1 淡水监测项目、分析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

    依据标准

    01

    总氮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6

    02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893

    03

    高锰酸盐指数

    酸性高锰酸钾法

    GB11892

    04

    悬浮物

    重量法

    GB11901

    05

    pH

    电极法

    HJ1147

    表2海水监测项目、分析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

    依据标准

    01

    CODMn

    碱性高锰酸钾法

    GB1378.4

    02-1

    无机氮

    亚硝酸盐-氮

    盐酸奈乙二胺比色法

    GB1378.4

    02-2

    硝酸盐-氮

    锌-镉还原比色法

    GB1378.4

    02-3

    氨-氮

    次溴酸盐氧化法

    GB1378.4

    03

    活性磷酸盐

    磷钼蓝分光光度法

    GB1378.4

    04

    总氮

    过硫酸钾氧化法

    GB1378.4

    05

    总磷

    过硫酸钾氧化法

    GB1378.4

    06

    悬浮物

    重量法

    GB1378.4

    07

    pH

    pH计法

    GB1378.4

    (五)采样要求

    根据《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的要求采样,采取的水样至少包含示范场(点)养殖期间尾水处理系统的现场进、排水,对重点养殖区需增加养殖进水对照水域和养殖池塘水水样。

    (六)评价依据

    评价参考依据:水产养殖排放水评价标准参考依据SC/T 9101-2007《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和SC/T 9103-2007《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新的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出台后参照新标准执行。

    (七)监测结果和信息汇总

    1.监测数据报表:每次监测结束后,获得监测数据,并编制监测数据报表。

    2.数据(通报)报送时间:各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在每次监测结束后次月15日前将本月监测结果传至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

    3.监测结果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加盖监测单位公章)两种方式及时抄报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将年度检测结果和分析报告,报送市局渔业渔政渔港管理处。

    (八)涉养入海排放闸水环境跟踪调查

    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要继续跟踪涉养入海排放闸口水质质量,对照核实每一个入海排放口的排污情况,查漏补缺,进一步摸清涉养入海排口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频次等关键基数,掌握动态变化信息,建立数据库,对每个排污口进行建库立档。

    (九)实施要求

    1.各区(县、市)要根据各地养殖尾水建设、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养殖尾水监测方案,在3月15日前报农业农村局备案,并抄送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

    2.数据(通报)报送时间:各区(县、市)按照方案要求,在每次监测结束后次月15日前将本月监测结果传至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

    3.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力量,要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道养殖尾水治理监管的通知》文件要求,落实本年度养殖尾水跟踪监测工作,确保养殖尾水设施设备长效运行。

    (十)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宁波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渔港管理处,联系人:杨亚妙,联系电话:89187022;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联系人:王扬才,联系电话:87355428。

    附件:1.宁波市水产养殖尾水(淡水)监测统计表

    2.宁波市水产养殖水(水)监测统计表

    附件1

    宁波市水产养殖尾水(淡水)监测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尾水排放信息

    尾水排放主体名称

    详细地址

    经度

    纬度

    排放时段和频次

    年排放水量(吨/年)

    受纳水体名称

    尾水处理系统类型(三池两坝、连片集中处理、池塘原位处理、工厂化处理等)

    养殖

    信息

    养殖品种

    养殖方式

    养殖年产量(吨/年)

    饵料使用量(吨/年)

    养殖水体体积(m3)

    养殖面积(亩)

    水质监测情况

    检测单位

    检测日期

    检测水样类别(处理前、处理中、处理后、对照、养殖池塘等)

    悬浮物(mg/L)

    pH

    高锰酸盐指数(mg/L)

    总氮(mg/L)

    总磷(mg/L)

    附件2

    宁波市水产养殖尾水(海水)监测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尾水排放信息

    尾水排放主体名称

    详细地址

    经度

    纬度

    排放时段和频次

    年排放水量(吨/年)

    受纳水体名称

    尾水处理系统类型(三池两坝、连片集中处理、池塘原位处理、工厂化处理等)

    养殖

    信息

    养殖品种

    养殖方式

    养殖年产量(吨/年)

    饵料使用量(吨/年)

    养殖水体体积(m3)

    养殖面积(亩)

    水质监测情况

    检测单位

    检测日期

    检测水样类别(处理前、处理中、处理后、对照、养殖池塘等)

    悬浮物(mg/L)

    pH

    CODMn(mg/L)

    总氮(mg/L)

    总磷(mg/L)

    无机氮(mg/L)

    活性磷酸盐(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