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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内海洋渔业船员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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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9-08 15:13
  •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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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农渔发〔2022〕15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原则同意浙江开展渔业综合管理试点的函》(农办渔函〔2021〕6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内海洋渔业船员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不断提升渔业船员履职能力,进一步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渔业船员管理改革是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人证不符”、船员缺配等影响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举措,既符合当前我省渔船生产实际,又有利于安全管理,同时符合渔民群众迫切希望。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让广大渔民自觉参加培训与考试,主动落实并足额配备职务船员,确保出海渔船生产安全。

    二、强化培训考试。各地要按照国内海洋渔业船员资质取得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指导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加快理论线上培训进程,合理安排线上理论培训和线下实操培训时间、内容和人员,全覆盖培训实操科目,确保培训质量。同时加强培训和考试监督管理,努力提升渔业船员的实操能力和专业素养。

    三、加强配员管理。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紧扣安全生产主线,按照船舶大小、主机功率、生产方式和监管重点,对渔业职务船员配备进行调整优化。除帆张网船、涉氨冷藏船、渔运船、大型渔业加工船、主机功率≧450千瓦蟹笼船等5类渔船以及船长≧45米所有渔船的职务船员配员最低标准不变外,其他渔船配员总体上调整为“2+1”,即2名驾驶和1名轮机(详见附件)。各地要督促船东船长严格落实新的配员要求,确保渔业船员适任。同时,要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实行船员扫码上船、渔船验码出海,对配员不足的渔船一律不准出海。

    四、严格执法检查。各地要聚焦渔业船员适任问题,采取“海上巡+港口查”相结合方式,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进行全海域、全时段检查,严厉打击“人证不符”、职务不适任等现象。同时要充分运用“浙渔安”系统,实行渔船出港二次核验,应用船端AI摄像头,核实出港船员信息,对不符合船员配备要求的依法严厉处置。

    五、及时跟踪评估。各地要落实专人,全面收集渔区群众对渔业船员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情况的意见,及时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省厅,以便进一步完善渔业船员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附件:浙江省国内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试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8月5日

    附件

    浙江省国内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试行)

    船舶类型

    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船长≥45米

    一级船长

    一级船副

    助理船副

    36米≤船长<45米

    二级船长

    二级船副

    24米≤船长<36米

    二级船长

    二级船副或助理船副

    12米≤船长<24米

    三级船长

    主机总功率≥3000千瓦

    一级轮机长

    一级管轮

    750千瓦≤主机总功率<3000千瓦

    一级轮机长

    一级管轮或助理管轮

    450千瓦≤主机总功率<750千瓦

    二级轮机长

    250千瓦≤主机总功率<450千瓦

    二级轮机长

    50千瓦≤主机总功率<250千瓦

    三级轮机长或二级管轮

    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

    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

    机驾长

    备注

    1.帆张网船、涉氨冷藏船、渔运船、大型渔业加工船及主机功率≥450千瓦的蟹笼船等5类渔船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职务船员最低配备标准;

    2.主机总功率有备注的按照备注总功率来配备轮机职务船员;

    3.双拖渔船中偎船、50千瓦以上休闲渔船配备船长和轮机长各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