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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农业生产领域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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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9-27 17:02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作者:
  • 甬农发〔2022〕143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宁波前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切实做好2022年度宁波市农业生产领域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94号)和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及条件

    下达的“农业领域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各区(县、市)引进大学生就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在农业生产领域自主创业、到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工作、进入种业企业从事育种工作或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大学生。具体补助范围及条件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9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7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77号)等文件执行。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大学生,经各地审核通过,市级财政按实际名额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各县级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三、补助程序

    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下达农业生产领域大学生就业创业补助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由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缴纳社会保险原则上满1年),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提交所在镇(乡)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确认,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补助,资金下拨文件分别抄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当地人社、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工作落实。要加强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创业大学生的对接,提供技术帮扶、政策咨询、教育培训等服务,加强与各涉农高校供求信息衔接,搭建信息服务平台。

    (二)强化资金监督。各地要加强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严格扶持对象的资格审查程序,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市农业农村局将对各地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工作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请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资金补助工作。

    (三)做好宣传总结。各地要及时总结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大学生的先进事迹,树立典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