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抓好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培育,加快构建政策体系,支持经营主体提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4号)、《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11 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 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2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农办〔2021〕19号),经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决定重新修订《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和监测办法(试行)》和《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申报条件
1.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①经营主体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从事农场工作,长期雇工一般不超过 10 人。农场主有3年以上农业生产经历,并在近3年参加过农业技能相关培训。
②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流转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因土地承包到期情况除外)或已连续流转3年以上。设施农业用地手续齐全,使用规范。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高于全市上年度平均水平。按产业分类达到相应基本规模标准(附件1),产效特别明显的,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③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并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拥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有必要的农业机械。近两年内未受到有关部门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环境事件等处罚或通报批评。
④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建立完整、真实的生产记录档案;拥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有规范的生产、财务等管理制度,实行财务核算,有财务报表。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市场营销手段和方法扎实有效,销售渠道稳定。有注册商标或通过“三品一标”认证,推行品牌销售,宣传力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强,示范带动周边农户明显。
2.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申报条件。
①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依法注册登记,规范运行1年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须达到20人以上,农民成员占80%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须达到5个以上。办公、服务场所100平方米以上,生产性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
②运行管理较为规范。制订本社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活动正常;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成员账户完整规范,盈余返还制度健全,相关档案资料完整齐全。
③具有明显的产业(产品)优势。有较大的产业规模,其中种植类合作社核心示范基地500亩以上,设施农业核心示范基地150亩以上。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化生产所占比例在80%以上。
④具有较强的服务带动力。带动非成员农户100户以上(畜牧、养殖类可适当减少),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每年2次以上。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占成员投入总量60%以上,统一品牌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产品总量60%以上
⑤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服务收入30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产业、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年经营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3000亩次以上。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⑥具有较好的社会信用信誉。合作社纳入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建立较为完善的生产记录档案,可包装农产品上市前加施追溯标识。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近两年内未受到有关部门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环境事件等处罚或通报批评。
(二)申报程序
1.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程序。
①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于每年6月底前向注册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于7月底前完成初审,并将《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附件2)报市农业农村局。待网上申报平台开通后,进行网上申报。
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进行核查评定。
③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且评分在80分以上,结合年度评选计划,按得分高低选取候选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2.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申报程序。
①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每年6月底前向注册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将审查推荐意见及推荐单位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待网上申报平台开通后,进行网上申报。
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核查,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申报条件进行评选。
③市农业农村局将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候选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三)监测管理。
1.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管理。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2年监测一次,监测程序按照本办法有关评选程序执行。对省级监测合格的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市级直接监测为合格;省级监测不合格的,市级按程序进行监测。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测初审意见,监测初审不合格的应注明原因。未参加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2.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监测管理。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监测一次,监测程序按照本办法评选程序执行。对省级及以上监测合格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直接监测为合格;省级及以上监测不合格的,市级按程序进行监测。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测初审意见,监测初审不合格的应注明原因。未参加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四)违规处置。
1.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违规处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①经营服务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②近两年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环境事件、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③申报和监测存在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的。
④停止运营或退出农业领域的。
2.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违规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测为不合格,取消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社称号,并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①经营服务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②近两年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两次不合格的,发生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③提供虚假申报监测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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