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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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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08 15:21
  •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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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浙江省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7月22日

    浙江省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

    为规范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和监管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1〕1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高质量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总体要求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应突出绿色发展理念、完善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依法规范管理,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省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区”)参照国家级示范区创建要求同步开展,从列入省级示范区创建名单中筛选部分达到国家级示范区要求的创建主体,择优推荐创建国家级示范区。

    二、创建重点

    以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满足人民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为总体目标,引导各地建立完善的水产养殖生产监管制度、适应本地特点的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和优质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营造优美的水产养殖生态环境,引领构建现代水产养殖业发展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整体提升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水平。重点支持工厂化养殖、设施大棚养殖等集约化养殖模式以及稻渔综合种养、立体生态养殖等绿色健康养殖模式的发展;支持初级水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冷链、养殖尾水处理、品牌培育打造、渔业机械和智能化装备应用、数字化管理与生产等环节的改造提升;支持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各类主体加快全产业链开发和一体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开展规模化养殖,发展加工和流通。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设施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推进产业链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有机衔接,贯通产加销、融合渔文旅,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促进产业链的整体提升。

    三、创建程序

    (一)省级示范区。省级示范区的创建主体,为符合《浙江省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或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创建主体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浙江省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申请表》、创建示范工作方案、达到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等,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满足基本创建条件、创建方案可行的,列入创建名单并发文公布,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第1年为2022年8月15日前),创建期为2年。

    创建期满后,由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报告(正式行文方式)、省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工作总结、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评评估报告。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考核验收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开展考核验收工作,考核验收工作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验收实行百分制,考核验收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对照《省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逐条打分,总分值在80分(含)以上为合格。

    (二)国家级示范区。根据当年度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下达的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名额,从已列入省级示范区创建名单并达到国家级示范区要求的创建主体中筛选,择优推荐创建国家级示范区。国家级示范区申请材料包括《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申请表》、创建示范工作方案、达到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等,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及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创建期为1年。

    创建期满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报告(正式行文方式)、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工作总结、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自评评估报告。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考核验收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开展考核验收工作,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工作与省级示范区同步开展,对同时开展国家级示范区和省级示范区创建的,对照《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进行验收,考核验收工作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实行百分制,总分值在80分(含)以上为合格。

    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基本条件、创建申请表、验收标准及评分表按照《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农渔发〔2021〕13号)、《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农渔养函〔2021〕61号)等要求执行。

    考核验收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将考核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且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省级示范区名单,并向农业农村部报送国家级示范区建议名单。

    四、监督管理

    示范区实施定期复验、工作检查、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的监管机制。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定期复验,复验依据《考核验收标准》开展,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3年开展一次,复验分值在80分(含)以上为合格。

    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区每年开展至少1次工作检查,省农业农村厅不定期组织开展交叉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现场检查为主,主要检查验收扣分项有无整改,以及有无发生需调整出示范区名单情况,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市级渔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年度考核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

    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示范区经省农业农村厅审定后调整出省级示范区名单,国家级示范区经农业农村部审定后调整出国家级示范区名单:

    (一)发生重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的;

    (三)定期复验不合格的;

    (四)年度考核报告建议调整出名单的;

    (五)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的,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产品质量和养殖环境等严重问题的;

    (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被调整出名单之日起6年内,省农业农村厅不受理其创建示范申请。

    列入示范区创建名单的创建主体,省农业农村厅将在相关渔业项目资金安排上对其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在相关农业(渔业)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支持。

    附件:

    1.省级示范区基本条件

    2.省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申请表(创建主体为生产经营单位)

    3.省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申请表(创建主体为县级渔业主管部门)

    4.省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池塘养殖类)

    5.省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工厂化养殖类)

    6.省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淡水大水面生态渔业和浅海滩涂养殖类)

    7.省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稻渔综合种养类)

    8.省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以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为创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