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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农函〔2022〕47号
黄根宝等代表:
您在宁波市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提出的第338号《关于推进减船转产专项工作的建议》已收悉,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市减船转产工作的关心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建议。经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相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按照中央渔业发展补助相关支持政策,结合渔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有关任务,深入开展近海捕捞渔船减船转产专项攻坚行动。截至目前,2022年已拆解减船渔船336艘,完成年度减船转产目标的84%。针对您提出的增加减船转产补助资金,保障渔民减船后的后续就业和制定养老措施,引导发展休闲渔业等方面建议,我局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与省农业农村厅和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进行了衔接汇报。
一、关于协调按比重将2021年省内转入渔船补助资金划转到我市的建议。自去年省内异地挂靠渔船转入工作后,我局积极对接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局处要求划转相应基数的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部厅答复为自2020年开始执行新的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十三五”期间的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油补资金)政策已改变,新政策下补助资金不再按照渔船功率基数测算。据悉近两年,农业农村部将调度各地渔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在“十四五”中期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进行适当调整。我局6月已上报部局2021年度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报告和2021年以来减船转产支持报告,积极申请增加对我市渔业发展补助的支持力度。
二、关于对接农业农村部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减船转产的建议。新执行的《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24号)中明确“十四五”期间减船转产补助资金在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一般转移支付中统筹解决,中央专项资金不再单列资金支持,新政策下已不具备向中央争取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依据。但我局为进一步支持减船转产,在今年出台的《宁波市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施细则》中明确,每年对年度减船转产超过省下达任务数的区(县、市)予以奖补,目前已下达象山和奉化奖励资金4100万余元支持减船转产。
三、关于保障渔民减船后的后续就业和制定养老的措施的建议。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渔民就业培训工作,提高渔民再就业能力,保障转产渔民基本生计。一是落实帮扶制度。通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金秋招聘月等系列主题服务活动,对有需求的转产渔民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推荐技能培训、就业岗位信息和就业政策。对在市场化条件确实难以就业的渔民(需满足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由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二是落实就业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转产渔民,并按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给予社保补贴,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的享受每人2000元/年的就业贷款贴息政策。引导转产渔民从事包括各类新业态在内的灵活就业,允许以个人名义缴纳工伤保险,属就业困难人员的,享受每月450元(市区标准)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支持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渔民可按规定申请每年1万元的创业社保补贴和每年最高0.6万元的创业场租补贴,创业资金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三是落实养老保险政策。我市已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建立健全了覆盖城乡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劳动年龄段的减船转产渔民重新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减船转产渔民灵活就业的,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关于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发展休闲渔业推动渔民减船转产积极性的建议。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积极对接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支持措施,大力引导休闲渔业健康发展。一是加大休闲渔船审批支持力度。将建议省级层面下放休闲渔船行政审批权限,由县级依规划进行审批,支持象山先行先试,通过公司化运营管理,打通渔船改造成休闲渔船、海钓渔船等渠道。二是参照《浙江省休闲渔船管理办法》,探索明确海钓船艇的作业范围、通航线路、体验方式、出海管理、服务规则等,适当放开海钓作业范围,简化游客上船下海程序。三是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混改方式收购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用于改建适合游客渔事体验、观赏、垂钓、科普等休闲渔船项目。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2日
(联系人:马士雷 联系电话:89385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