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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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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06 11:46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为做好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三定”职责要求,结合宁波市农业自然灾害情况,修订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持续低温阴雨、高温干旱、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雨雪冰冻、海上赤潮等农业(含畜牧业、渔业)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区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涉及农作物生物灾害的,按照《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宁波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涉及渔业抗台的,按照《浙江省渔业防台减灾应急处置预案操作手册》《浙江省渔船安全防台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防为先,分析研判,防抗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注重平时预防和灾害规避,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强化应急防范,提高农业防灾救灾能力。

    (二)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健全责任体系,有效组织实施农业防灾减灾工作。

    (三)坚持快速反应,分工协作,科学应对。坚持分工协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一旦发生农业自然灾害,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开展抗灾救灾,做到早部署、早落实。

    (四)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减轻损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将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的经济损失。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局成立农业自然灾害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种植业和种业管理处,办公室成员由局办公室、产村产业与市场信息处、种植业和种业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渔港管理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机畜牧中心、农技总站、海洋与渔业研究院、海洋与渔业执法队等组成。局其他各相关处室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各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农业防灾减灾领导机构。

    (二)局农业自然灾害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职责。根据省、市防指和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农业自然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及时作出启动应急预案或宣布应急终止的决定,按照局班子成员对口联系区(县、市),视情派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组,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和市防指办要求,分管种植业局长进驻市政府,协调市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及时启动局应急自然灾害防御专班实体化运作。根据市防指工作安排或防灾减灾实际需要从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中抽派人员参加市防指会商和人员进驻。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需要从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向局专班派驻联络员。

    (三)局相关处室和单位农业抗灾救灾职责分工

    办公室:负责全市农业自然灾害信息收集和灾情审核。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正确引导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宣传。负责做好门户网站、农民信箱防灾减灾预警信息发布。组织落实局本级防灾减灾工作。负责落实应急值班。

    政策法规与改革处:负责指导国有农场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国有农场灾后生产恢复。

    发展规划与计划财务处:负责农业救灾资金的争取落实、监督检查及绩效考核,指导灾后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的理赔工作。

    乡村产业与市场信息处:负责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和农家乐经营主体防灾减灾工作。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负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指导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防灾减灾工作。

    科技教育处:负责组织农业防灾减灾知识及技术培训,指导农技人员参与防灾减灾和灾后农业科技服务。

    种植业和种业管理处:负责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管理,组织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措施;及时收集反映灾害预测预报信息,组织对重要灾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提出意见建议;灾情发生时及时组织开展抗灾救灾相关工作,做好种植业灾情统计调查,上报灾情和抗灾救灾动态;组织、指导种植业抗灾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配合计财处提出救灾资金分配方案;负责指导我市农药生产企业抗灾救灾工作,联系生产企业提供灾后防治病虫害短缺的农药。承担局农业自然灾害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畜牧兽医处:负责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制定畜牧业防灾减灾措施,组织、指导畜牧业抗灾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做好畜牧业灾情统计调查。

    渔业渔政渔港管理处:负责渔业(渔港)防灾减灾工作,制定渔业防灾减灾技术措施,组织、指导渔业抗灾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做好渔业灾情统计调查。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负责农业机械方面的防灾减灾工作,制定农机装备的防灾减灾措施,组织、指导农机装备参与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农田建设管理处:负责农田建设方面的防灾减灾工作,加强农田抗灾能力建设,制定农田建设的防灾减灾技术措施,组织、指导灾后农田损毁修复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灾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农机畜牧中心:负责提出机具库房和设施大棚防灾减灾技术措施,加强防灾减灾技术培训和推广应用,做好灾后农机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提出畜牧行业防灾减灾技术措施,加强畜牧防灾减灾技术培训和推广应用,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投入品的执法监管,杜绝劣质农资流入市场,维护和稳定农资经营秩序。

    海洋与渔业执法队(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负责海上渔船监控、通信联络和信息保障,落实信息平台24小时应急值班。负责预警信息、防台指令发布等。负责落实渔船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渔业应急值守和指挥,协助海上渔船应急救援等工作。

    农技推广总站:负责提出农作物防灾减灾技术措施,协助做好农作物灾情统计调查,组织参与抗灾救灾,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提出土壤肥料方面的防灾减灾技术措施,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土壤肥料技术指导工作。负责监测灾后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动态,发布预警信息和防治意见,指导灾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负责提出农作物种子(苗)防灾减灾技术措施,做好救灾种子(苗)储备、动用、调剂等工作。负责制定茶、果、花卉等林特产业防灾减灾技术措施,协助做好林特产业灾情统计调查和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工作,指导灾后林特病虫害防治。

    海洋与渔业研究院:负责提出并落实渔业防灾减灾技术措施,协助做好水产养殖抗灾救灾工作;加强渔业防灾减灾技术培训和推广应用,加强赤潮期间的监测,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国家和省、市交办的农业防灾减灾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负责农业防灾减灾系统维护和运营技术保障,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和视频会商系统运行负责农业灾情报送系统畅通有效运营。

    四、预防预警

    (一)灾害预防

    1.强化防灾减灾意识。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将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农业技术培训内容,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培训,提高农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加强农业设施设备建设。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调整优化生产布局,发展避灾农业生产。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渔船、渔港、渔排、渔业生产相关设施设备、休闲观光农业、农家乐、畜禽圈舍、设施农业、农机设备库房、农田基础设施、国有农场等场所或设施的加固和防护,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能力。

    3.抓好防灾减灾物资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适时储备必要的种子种苗、药械、农机具、柴油等救灾物资和消毒药等防疫物资。

    (二)灾害预警

    1.宁波市和区(县、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保持与气象、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与规划等部门信息沟通,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旱情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加强渔船回港避风情况的监控,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将结果通报同级防指,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通过农民信箱、短信等途径,及时告知农民群众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农业(林特)技术防范预警提示信息由农技推广总站发布;渔船及海上作业风险预警提示信息由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发布;水产养殖风险预警提示信息由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发布;畜牧生产风险预警提示信息由农机畜牧中心发布;农家乐风险预警提示信息由产业处发布。

    2.执行严格的会商工作制度。原则上,海上风浪预警和台风预警主要由渔业渔政渔港管理处参与市级会商工作。当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部门)和局属各单位要加强会商分析和灾情研判,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做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同级防指。

    五、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按照农业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Ⅰ(特别重大)、Ⅱ(重大)、Ⅲ(较大)、Ⅳ(一般)四级灾害和四级应急响应。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地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上报。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条件时,市局启动应急响应,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市局应急响应级别。

    (一) 响应启动

    1.Ⅰ级响应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1)市防指启动Ⅰ级响应;

    (2)特殊情况下需作为一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2.Ⅱ级响应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1)市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2)特殊情况下需作为二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3.Ⅲ级响应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1)市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2)特殊情况下需作为三级响应农业自然灾害。

    4.Ⅳ级响应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1)市防指启动Ⅳ级响应;

    (2)特殊情况下需作为四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渔业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参照渔业应急预案执行。

    (二)响应措施

    1. Ⅰ级响应

    (1)市、县两级局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会商灾情,研究部署市、县农业、渔业抗灾救灾措施和应急工作。实行专班运作,组织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努力减轻灾害损失。

    (2)全市农业农村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密切监测灾情动态。市专班派人24小时进驻市防指。

    (3)市局积极争取救灾资金及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2.Ⅱ级响应

    (1)市、县两级分管局长主持召开会议,会商灾情,研究部署全市农业、渔业抗灾救灾措施和应急工作。实行专班运作,组织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努力减轻灾害损失。

    (2)全市农业农村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密切监测灾情动态。市专班派人24小时进驻市防指。

    (3)市局积极争取救灾资金及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3.Ⅲ级响应

    (1)市、县两级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会议,会商灾情,研究部署全市农业、渔业抗灾救灾措施和应急工作。实行专班运作,组织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努力减轻灾害损失。

    (2)全市农业农村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密切监测灾情动态。市专班派人24小时进驻市防指。

    4. Ⅳ级响应

    (1)市、县两级农业抗灾救灾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加强灾情调度和救灾指导,将情况报告局农业自然灾害应急管理领导小组,通报市有关部门。实行专班运作,组织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努力减轻灾害损失。

    (三)响应变更和终止

    (1)市级根据市防指应急响应等级变化同步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当收到市防指响应终止信息时,自动终止响应。

    (2)各地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防指应急响应等级变更同步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四)信息报送

    各地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部门)在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期间,每日根据省厅和市防要求向市局报告灾情及工作动态,报送频次和时间节点根据省厅和市防指要求确定。市局每日向省厅和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报送频次和时间节点根据省厅和市防指要求确定。

    突发灾情、险情,造成重大损失或情况紧急的,要第一时间随时报告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同级政府和防指。一时难以掌握详细灾害信息的,可先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补报详情。

    六、灾后处置

    (一)加强救助,尽快恢复生产。加强对受灾地区农业生产的技术服务,组织指导受损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修复,指导开展农业动植物疫病和虫害防控工作,指导灾区农民群众尽快恢复生产。协调组织区域间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拨,积极争取灾后恢复生产所需资金,及时安排拨付救灾资金,协调做好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机构保险赔付。

    (二)加强总结,指导今后工作。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要认真开展灾害损失、发生原因和后续影响的评估分析,总结灾害预防处置经验,分析存在问题,落实改进意见建议,探索形成防灾避灾的有效措施和长效机制。要配合市防办和应急局做好灾后复盘评估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健全抗灾救灾组织体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抗灾救灾组织体系,落实责任要求,明确各处室(局、站、中心)责任人和联络员,完善相关制度和预案,开展相关应急演练,提高抗灾救灾能力。

    (二)全力加强抗灾救灾相应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积极向当地财政争取防灾预算和救灾资金。加强抗灾救灾物资保障,结合实际储备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抗灾救灾物资,灾害发生后优先保证农业抗灾救灾物资供应。加强技术力量准备,组建抗灾救灾技术指导组,抓好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的指导工作。

    (三)确保信息沟通顺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渔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做到灾情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加强通信保障,确保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八、预案管理

    (一)管理与更新。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部门职责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当法律法规、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实际运用、应急演练和评估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等情况,应当及时修订。

    (二)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甬农发〔2019〕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