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实施化肥定额制,减少不合理化肥投入,改善耕地质量,提高农产品品质,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农村发展专项指导性任务资金的通知》(甬财农〔2022〕398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2022年全市补贴推广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遴选工作,请各地及时组织县域内有机肥料生产企业积极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目标和补贴标准
2022年,全市补贴推广商品有机肥2.16万吨,肥料种类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市级财政补贴标准为150元/吨;各区(县、市)应结合生产实际,积极申请当地财政配套补贴。
二、申报条件
(一)供肥单位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机肥生产企业;
(二)供肥企业所生产的商品有机肥,须以本市畜禽粪便等有机废弃物为主要原料(不得含有存在安全风险的污泥、垃圾等)、经发酵腐熟后制成的商品化有机肥料产品;
(三)供肥企业所生产的商品有机肥,须取得肥料登记许可,肥料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有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抽样、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肥料质量检测报告,以及详细的使用说明;
(四)供肥企业须有专门的化验室,且至少具备检测水分、pH等常规技术指标的能力;限量指标检测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签订年度委托检测协议;
(五)供肥企业须组织制度健全,质量管理规范,生产条件和经营状况良好,并建立完善原料采购、供销等台账。
三、肥料质量要求
(一)有机肥料:严格执行NY/T 525-2021标准。主要指标要求:外观为粉状或颗粒状,有机质含量(以烘干基计)≥30%,总养分(N+P2O5+K2O)含量(以烘干基计)≥4%,水分(鲜样)含量≤30%,pH为5.5-8.5,种子发芽指数(GI)≥70%,机械杂质含量≤0.5%,蛔虫卵死亡率≥95%,粪大肠菌群数≤100个/g,As≤0.0015%,Cd≤0.0003%,Pb≤0.0050%,Cr≤0.0150%,Hg≤0.0002%。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严格执行GB/T 18877-2020标准。主要指标要求:外观为条状或颗粒状,有机质含量(以烘干基计)≥20%,总养分(N+P2O5+K2O)含量(以烘干基计)≥15%(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3%),水分(游离水)含量≤12%,pH为5.5-8.5,蛔虫卵死亡率≥95%,粪大肠菌群数≤100个/g,As≤0.0050%,Cd≤0.0010%,Pb≤0.0150%,Cr≤0.0500%,Hg≤0.0005%。
(三)生物有机肥:严格执行NY884-2012标准。主要指标要求:外观为粉状或颗粒状,有效活菌数(cfu)≥0.20亿/g,有机质含量(以烘干基计)≥40%,水分(游离水)含量≤30%,pH为5.5-8.5,蛔虫卵死亡率≥95%,粪大肠菌群数≤100个/g,As≤0.0015%,Cd≤0.0003%,Pb≤0.0050%,Cr≤0.0150%,Hg≤0.0002%。
四、遴选组织形式
根据优中选优、自愿和公开原则,具备申报条件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可自主申报。在通过申报材料审核、企业现场考察、产品质量抽检等审定程序后,符合条件的肥料生产企业将入围宁波市2022年度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入围企业信息将在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原则上从中选择2-4家供肥企业进行区域内补贴肥料供需对接。有申报意向且具备申报条件的有机肥生产企业,请于2022年8月1日前填报《宁波市补贴推广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申请表》(附件1)、供肥企业社会承诺书(附件2)、《2021年度商品有机肥生产销售情况调查表》(附件3),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检报告等有效证明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及时报送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逾期不予受理。如发现企业虚报、伪造申报材料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联系人:秦方锦;联系电话:89385586;材料寄送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宝善路220号。
附件:关于遴选2022年补贴推广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的通知.doc
1. 宁波市补贴推广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申请表
2. 供肥企业社会承诺书
3. 2021年度商品有机肥生产销售情况调查表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