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政级
  • 文字:
    保护视力色: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 阅读:
  • 时间:2022-07-12 15:27
  •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主题词: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3日

    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要求,加快老旧农机报废更新,保持在用农机良好技术状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促进农机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报废更新品目范围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品目范围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粮食烘干机、烘干机热风炉、履带自走式旋耕机等。其中,拖拉机分为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和农田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含手扶变型运输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农田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和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分为轮式联合收割机和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二、报废更新原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业机械,根据其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态、排放和能耗状况,鼓励机主及时报废更新。对达到报废规定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

    三、相关部门职责

    本办法落实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财政、发展改革、商务、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实施。

    四、报废使用年限规定

    (一)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强制报废使用年限: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9年,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12年;

    (二)农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推荐报废使用年限:手扶拖拉机10年,轮式拖拉机15年,履带式拖拉机12年,联合收割机10年;

    (三)其他农业机械推荐报废使用年限:手扶式水稻插秧机8年,乘坐式水稻秧机10年,机动喷雾(粉)机 10年,铡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粮食烘干机8年,热风炉8年,履带自走式旋耕机12年,饲料(草)粉碎机(配套电机小于等于18kW的)10年,饲料(草)粉碎机(配套电机大于18kW的)12年。

    五、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强制报废规定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强制报废:一是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二是非法拼装的;三是因故损坏,发动机和底盘需要同时更换的;四是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排气污染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五是在一个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3次检验不合格的;六是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

    六、已达报废年限的农业机械监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达到报废年限的农业机械,应及时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推送的方式告知所有人。应当报废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逾期6个月未办理报废,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公告该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发现应当报废而未报废的拖拉机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通知农业农村部门。

    已达到推荐报废使用年限的农机经修理或调整后,其工作性能及安全性良好并符合在用机具排放标准,可继续使用。

    七、补贴政策

    对老旧农机具报废更新可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或省级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政策。省级报废补偿政策作为中央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其中报废补偿种类和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可动态调整。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情,出台高耗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八、回收拆解规定

    报废农业机械由机主交售给报废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拆解,由回收拆解企业按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进行回收拆解。鼓励回收拆解单位提供上门回收便民服务,回收价格由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九、重点清退机具

    加快推进手扶变型运输机、燃煤热风炉等安全性能差、高耗能高排放的农业机械报废退出。另有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规定与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使用年限,是指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至规定使用年限的最后一年的对应日期。其他农业机械推荐报废使用年限是指机主购买之日起至规定使用年限最后一年的对应日期。本办法所称的检验周期,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农机发〔20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