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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山县“11·10”“浙象渔40055”船失联事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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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14 16:44
  • 来源:象山县“11•10”“浙象渔40055”船失联事件调查组
  • 2021年11月10日2319时许,“浙象渔40055”船向东航行至200海区4小区(象山县石浦港正东方向约115海里,概位东经124度08分、北纬29度15分),因受到不能抗拒的外力冲击,导致短时间内沉没,7名船员下落不明。

    事件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联船员,查明事件原因,做好失联船员家属工作,并做好渔船安全防范工作。省安委办、省涉海涉渔安全专委办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到象山指导协调搜救工作。我市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力量赶赴事发海域搜救,开展前期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2021年11月12日,经市政府批准,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成立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宁波海事局、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浙象渔40055”船失联事件调查组。事件调查组按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15号)等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收集了“浙象渔40055”船法定文书及相关记录,调取了事发时段事发海域相关船舶VDR(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又名船用黑匣子)、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数据、船载视频影像,“浙象渔40055”船的北斗、卫星宽带、AIS数据等;对事发时段事发海域相关船舶当班船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事发时段事发海域气象海况及通航环境情况进行了调查;对“浙象渔40055”船近三年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组织专业团队赴事发海域开展水下扫测和探查,查找失联渔船;组织专家对渔船沉没原因进行分析等工作。通过调查取证、科学分析,推定了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失踪等情况,同时,提出了加强渔船安全管理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浙象渔40055”船基本情况

    (一)船舶概况。“浙象渔40055”船为单拖作业渔船,证书记载主机功率220 千瓦(备注功率400千瓦);船长30.53 米,型宽6.2米,型深2.95 米;总吨138,净吨48;船体钢质;船籍港为象山;MMSI(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412436711;2004年9月10 日在江苏大洋船厂建造完工。

    (二)船舶证书持有情况。“浙象渔40055”船持有《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书齐全有效,持证人为裘精辉。

    1.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编号3302250213184,签发日期2021年9月8日,有效期至2026 年9月7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9月7日。

    2.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证书编号(浙象)船登(籍)(2021)HY-200157,签发日期2021年3月10日,有效期至2026年3月9日。

    3.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证书编号(浙象)船登(权)(2016)HY-100229,签发日期2021年3月10日,所有人为象山县石浦镇人裘某某、象山县石浦镇人戴某某,各占股份50%。

    4.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书编号(浙)船捕(2021)HY-200330 号,签发日期 2021年3月18日,有效期至 2026年3月17日。

    (三)渔船配员、持证情况

    “浙象渔40055”船核定船员8人,船上实有船员7人,分别为船长裘某某,船副丁某,轮机长刘某某,船员柴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宋某某。船员持证情况如下:

    1.裘某某,船长,象山县石浦镇人,持二级船长证书(证书编号330225197005137X99),失踪;

    2.丁某,船副,重庆市奉节县人,持二级船长证书(证书编号511225197508238423),失踪;

    3.刘某某,轮机长,象山县石浦镇人,持二级管轮证书(证书编号330225196810224X69),失踪;

    4.柴某某,船员,重庆市奉节县人,持普通船员证书(证书编号511225197601239481),失踪;

    5.罗某某,船员,陕西省南郑县人,持普通船员证书(证书编号612321197405171X09),失踪;

    6.李某某,船员,陕西省南郑县人,持普通船员证书(证书编号612321198308271X79),失踪;

    7.宋某某,船员,陕西省城固县人,持普通船员证书(证书编号612322197505284757),失踪。

    (四)保险情况

    “浙象渔40055”船相关保险投保情况:

    1.船舶保险。投保渔船保额124万元,承保方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保险期限:自2021年8月27日00:00时起至2022年8月26日24:00时止。

    2.船员保险。投保渔船雇主责任险6人,保额为100万元/人,承保方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保险期限:自2021年9月10日00:00时起至2022年9月9日24:00时止。

    (五)船舶进出港报告情况

    2021年9月16日开捕后,“浙象渔40055”船报告出港5次、进港4次。最后一次出港时间为11月10日1100时许,报告船上船员7人,其中二级船长2人、二级管轮1人、普通船员4人,出港报告的船员信息与实际在船人员相符。

    (六)船舶装载情况

    因船舶已经沉没且无法进行打捞,无法核实其真实装载情况,但按象山县同类型单拖作业和相同主尺度的首天出港渔船估算:柴油约250桶,鱼箱约3000个,网脚2只,网笼2只,网片3张,沉纲300公斤,网板750公斤,冰20吨,水2吨。以上装载共计在70-80吨之间。

    (七)船舶安全管理情况

    1.挂靠管理情况。“浙象渔40055”船挂靠在象山石浦渔村渔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公司地址象山县石浦镇金山路23 号,法人代表林某某,主要以服务和代办为主,并实施协管。

    2021 年5月25日,“浙象渔40055”船船长裘某某与象山石浦渔村渔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渔船挂靠协议》和《石浦镇渔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协议中明确公司向“浙象渔40055”船收取会费,协助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做好船舶安全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为船舶提供证书办理服务,协助船舶开展船员培训报名、进出港报告、协调安全事故纠纷等。责任书中明确渔船所有者或经营者负管理责任,船长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船员生命和财产安全负直接责任。公司要求船东及船长进行船员动态信息报备和进出港报告。公司通过安全点验、登船检查和恶劣天气提醒等对“浙象渔40055”船进行日常管理。

    2021年8月2日,“浙象渔40055”船船长裘某某签订了《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2.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2021 年 5-9月,象山石浦渔村渔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浙象渔40055”船开展了2次登船安全检查:2021年5月16日,象山石浦渔村渔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全员施某某等人,在象山县石浦渔港平岩码头对“浙象渔40055”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内容为船员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信号设备、通导与安全设备及其他情况,检查未发现问题;2021 年 9月7日,象山石浦渔村渔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齐某、施某某,在象山县石浦渔港平岩码头对“浙象渔40055”船进行开捕前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内容为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消防和救生设备、信号设备和通导设备、编组情况等,检查未发现问题。

    2021年8月22日、9月3日、9月8日,象山县渔业船舶检验站张某某、朱某某两人连续3次对“浙象渔40055”船实施船舶检验,检验合格后核发证书。

    近三年,“浙象渔40055”船没有执法处罚记录。

    近三年,裘某某均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培训。

    3.渔船编组情况。据象山县石浦镇渔业办公室及象山石浦渔村渔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显示,2021年“浙象渔40055”船与“浙象渔40053”“浙象渔40054”“浙象渔45056”等船为同一编组。2021年11月10日1100时许,出港后至事发时与“浙象渔45056”船结伴航行。    二、应急处置情况

    (一) 接警核实情况

    2021年11月11日0022时,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接到“浙象渔40055”船应急示位标报警信息后,立即通知象山渔业信息中心、石浦镇渔业信息分中心进行核实,并调取“浙象渔40055”船航行轨迹进行分析,利用迪泰、波星通信息进行双向核查印证;石浦镇渔业信息分中心通过微信和卫星电话联系“浙象渔40055”船未果,后联系同编组和周边渔船进行核实。“浙象渔40055”船的同编组“浙象渔45056”船接到要求核查的指令后,通过对讲机呼叫、查找AIS信号等方式,未能发现“浙象渔40055”船,随即向石浦镇渔业信息分中心报告。

    (二)海上搜救情况

    经核实“浙象渔40055”船失联后,宁波市、象山县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事发海域周边30余艘渔船开展搜寻,迅速派出“中国海监7028”“中国渔政33201”“中国渔政33205”“中国渔政33002”“中国渔政33217”“浙甬护渔004”“东海救151”等7艘公务船,9架次直升机赴事发海域开展搜救工作,并根据市海洋预报台提供的搜救应急预测简报,将搜救范围扩大至事发海域周边25海里。11月18日,大规模海上搜救行动结束,累计组织协调公务船艇、专业救助船艇、社会船艇等178艘次参与搜救,搜救海域超过6500平方公里。截至目前,仍未发现7名失踪船员。

    (三)善后维稳和舆情管控情况

    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象山县石浦镇抽调干部成立善后工作组,对失踪船员家属开展“一对一”安抚接待工作,及时向失踪船员家属通报海上搜救进展情况,针对性地做好维稳工作。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管控,防止网络舆情发酵。

    (四)失联渔船查找情况

    事发后,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在立即联系协调全力开展海空搜救的同时,迅速组织专业水下扫测公司赴事发海域进行声呐扫测,查找失联渔船。11月13日,在渔船失联海域附近海底发现疑似沉船信号,可能为失联渔船;16日至18日,组织水下机器人团队在渔船失联海域附近开展了15次无人潜航器水下作业,因气象海况条件不理想、水下能见度极差等原因未能成功;19日至23日,因寒潮影响暂停水下作业;24日至25日,组织专业扫测团队和机器人探摸团队同时作业,扫测事发海域附近海底约4.16平方公里,无人潜航器于25日确认水下沉船为失联的“浙象渔40055”船,船舶沉落于“浙象渔40055”船AIS 信号最后位置点方位101度、距离 533 米处,水深约 68 米。

    探查发现,“浙象渔40055 ”船周围遍布大量错综复杂的绳索和渔网,因已发生潜航器缆线与渔船周边绳索缠绕的状况,如进一步探查,缠绕将会更加严重而导致潜航器无法回收。机器人探摸团队认为无法再做进一步探查观察。

    (五)“举一反三”强化渔船安全监管情况

    事发后,市农业农村局立即将“浙象渔40055”船失联事件情况通报各区县(市)、功能区和全市所有渔船,督促提醒船东船长和船员引以为戒,加强安全防范。市涉海涉渔安全专委办立即印发通知,要求各地举一反三,集中开展秋冬汛渔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并组织督导组进行督导检查。

    三、事件调查情况

    (一)气象海况及通航环境情况

    1.气象海况。因事发海域远离陆地,无气象和海洋观测站点,无法获得事发时段事发海域的风力、海况监测数据。据象山县气象台2021年11月10日发布的气象预报,事发时段事发海域天气晴,能见度较差,西北风6-7级阵风8级。市海洋预报台结合天气图和数值预报推测分析,11月10日22时-11日02时,事发海域有效波高1.8-2.5米,最大波高2.5-3.5米。

    2.通航环境情况。事发海域为200海区4小区,位于象山县石浦港正东方向约115海里,不属于南北航向商船的常用通航海域,事发时段事发海域周围航经的船舶较少,且未发现有商货船。

    (二)事件发生经过

    事件调查组通过调取“浙象渔40055”船北斗、卫星宽带、AIS数据,事发时事发海域周边渔船的AIS数据,气象海况信息,并对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石浦镇政府、石浦渔村、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等有关人员,编组船“浙象渔45056”船船长及相关船员,事发时段事发海域周边渔船等进行了调查询问,推定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相关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11月10日1100时许,“浙象渔40055”船从象山县石浦渔港平岩码头出港,出港后一直向东方向航行,航速8-9节,船上船员7人,编组渔船“浙象渔45056”船跟随在其后航行。

    14:00时许,编组渔船“浙象渔45056”船追上“浙象渔40055”船,航速约9节,之后“浙象渔40055”船跟随在“浙象渔45056”船右后方0.5-2海里,两船航速维持在8.6节左右。

    22:00时许,“浙象渔30162”船船长包某某,通过船用对讲机联系“浙象渔40055”船船长裘某某,询问天气情况和进行短暂聊天。

    22:50时许,“浙象渔45056”和“浙象渔40055”两船相对船位发生变化,“浙象渔40055”船逐渐从“浙象渔45056”右后转为“浙象渔45056”左后位置,其后两船航速、距离未发生明显变化。

    23:19时-2:22时,“浙象渔40055”船在东经124度08分、北纬29度15分概位,北斗船载终端报位信号、卫星宽带信号、AIS信号终断。

    四、事件主要要素认定

    (一)事件时间和地点

    1.23:19时许,“浙象渔40055”船在东经124度08分、北纬29度15分概位,北斗船载终端报位信号终断;

    2.浙江波星通卫星通信有限公司后台事后读取数据显示:23:21时,“浙象渔40055”船波星通(卫星宽带)信号终断;

    3.根据“浙岭渔23678”“浙岭渔23689”“浙岭渔26906”船AIS存储数据分析,23:22时许,“浙象渔40055”船AIS信号终断;

    4.通过多源数据对比,推定在11月10日23时22分00秒至22分33秒之间“浙象渔40055”船断电;

    5.通过“浙象渔45056”后甲板视频影像发现,23:22时许,疑似“浙象渔40055”灯光消失。

    综上分析,“浙象渔40055”船事件发生时间为23:19时-23:22时间,沉没时间为23:22时许,事发地点为东经124度08分、北纬29度15分概位。

    (二)气象海况

    因事发海域远离陆地,无气象观测站点和海洋观测站点,无法获得事发时段事发海域的风力、海况监测数据。据象山县气象台2021年11月10日发布的气象预报,事发时段事发海域天气晴,能见度较差,西北风6-7级阵风8级。据市海洋预报台结合天气图和数值预报推测分析,11月10日22时-11日02时,事发海域有效波高1.8-2.5米,最大波高2.5-3.5米。

    (三)船舶航区

    根据“浙象渔40055”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准许航区为近海航区,准许航行区域为距岸不超过200海里。事发地点距象山县石浦港约115海里,该船航行区域在准许航行区域内。

    (四)船舶勘查

    “浙象渔40055”船沉没位置距象山县石浦港约115海里,水深约68米,经声呐扫测和无人潜航器探查显示船舶整体完整,船舶中间到船尾有大量渔网覆盖(呈包裹状态),船尾和螺旋桨处有大量渔网覆盖,无法观察到舵机状态;船舶驾驶室及主桅杆整体形状较好,主桅杆缠绕大量渔网。由于船体周围有大量绳索和渔网,而且水深较深,无法实施潜水员人工探查,水下机器人(潜航器)亦很难实施近距离探查。

    五、事件原因及性质认定

    为查明事件发生原因,保证事件调查结论的科学、公正,事件调查组组织宁波大学、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飞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波星通卫星通信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对渔船通导设备信号数据进行了分析研判。事件调查组和有关专家经调查取证、认真分析研究,对本次事件发生原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如下:

    (一)排除“浙象渔40055”船自身原因进水导致自沉。

    1.经查阅“浙象渔40055”船证书及技术文件,该船处于适航状态。

    2.根据对“浙象渔40055”船开捕前安全检查,该船救生安全设备齐全有效,通导设备齐全有效。

    3.通过出港视频分析,该船浮态正常,航行平稳,未发现超载及装载不当情况。

    4.从卫星宽带设备陀螺稳定平台数据分析,卫星天线姿态正常、信号正常,该船出航后浮态没有发生异常变化,航速航向基本稳定。

    5.事发前后未收到渔民求生报警信息,特别是“浙象渔40055”船在沉没前突发短时急加速现象,与船舶自沉的一般特征不符。

    (二)排除“浙象渔40055”触损致沉。

    事发后声呐扫测,事发海域水深约68米,无暗礁和其它沉船等障碍物,不影响渔船航行安全。渔网和网绳等海上飘浮障碍物也不会造成船舶瞬间沉没。

    (三)基本排除“浙象渔40055”船与其他商船或渔船碰撞导致沉没。

    1.“浙象渔40055”船沉没时间点前后,海事、渔业部门没有收到其他商船、渔船发生碰撞的报告。

    2.据海事部门提供的信息,没有航经的商船与“浙象渔40055”的轨迹有碰撞的关联。

    3.通过渔船船位监控平台分析,事发时附近海域作业的渔船轨迹不具备与“浙象渔40055”船发生碰撞的可能。

    4.现有收集到的“浙岭渔23678”“浙岭渔23689”“浙岭渔26906”船AIS存储数据分析显示,事发海域未发现当时有开启AIS设备的其他船舶与“浙象渔40055”船有碰撞关联及异常情况。

    5.经调查询问事发时“浙象渔40055”船周边作业的“浙象渔45056”、“浙岭渔23678”、“浙岭渔23689”、“浙岭渔23699”、“浙岭渔26906”船船长,均表示没有发现航经此海域的其他可疑船只。

    (四)推断最大可能是“浙象渔40055”船受到不能抗拒的外力冲击导致沉没。

    1.通过“浙象渔40055”船的波星通、北斗和AIS(2套)等船载设备多源数据对比分析,该船11月10日23时21分之前航行状态未见异常,航速为8.5节左右。23时21分至22分,航速突然出现明显异常波动,数据显示,23时21分航速突然增速至11.9节,23时22分降至6.2节,随后所有信号消失。

    2.经调查询问事发时“浙象渔40055”船周边作业的“浙象渔45056”、“浙岭渔23678”、“浙岭渔23689”、“浙岭渔23699”、“浙岭渔26906”船船长,均表示没有发现航经此海域的其他可疑船只。

    3.事发海域位于象山县石浦港以东约115海里,附近没有气象、海洋观测站点,无法取得事发时段事发海域的气象海况监测资料。

    综上所述,推定“浙象渔40055”船在沉没前,船体后侧曾受到不能抗拒的外力冲击,导致短时间内沉没,为一起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事件。

    六、事件造成的人员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

    该起事件造成“浙象渔40055”船裘某某、刘某某、丁某、柴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共7名船员失踪,“浙象渔40055”船沉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人民币。

    七、加强渔船安全管理的措施建议

    事件调查组对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强化职务船员配备管理。开展渔业从业人员排查,掌握职务船员配备及缺口情况,加强职务船员培训和考核,突出安全意识、实操技能和应急处置等内容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严格落实职务船员最低安全配员和持证上岗制度,对严重违反职务船员最低安全配员和普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规定的,勒令停航整顿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二是强化精密智控建设。加快推进以渔业综合数据库、卫星宽带通信网、安全生产预警网、沿岸智慧渔港网、渔船安全精密智控平台为主要内容的“一库三网一平台”精密智控能力建设。加快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建设,尽快完成24米以上大型渔船宽带终端和海上移动AIS、雷达基站和气象监测设备安装,强化数字赋能,不断提升渔船精密智控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

    三是强化精细化预报预警服务。进一步健全农业农村(渔业)、气象、海洋等部门协作机制,加快海上自动气象、海洋观测站点建设,加强海洋气象精细化预报,探索外海区和高风险水域海上大风、降水和海浪精密预报,及时准确掌握海上气象、海况信息。

    附件:象山县“11·10”“浙象渔40055”船失联事件调查报告(公示).doc

    1.“11.10”“浙象渔40055”船沉船事故通导设备信号数据专家分析研判意见

    2. “浙象渔40055”船失联事件调查组成员

    象山县“11•10”“浙象渔40055”船失联事件调查组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