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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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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1-10 09:59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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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一批竞争力强、影响力大、联农带农紧密的农业龙头企业,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产发〔2022〕5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甬党发〔2020〕13号))有关规定,经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制订《宁波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范围与类型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服务、农业休闲旅游等农业和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入股等多元化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休闲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经营指标和带动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本市农业企业。

    申报企业按产业经营状况分为生产加工型、市场流通型、服务组织型、休闲观光型和其他类。其中生产加工型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及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市场流通型为主要从事农副产品批发、农产品营销及电商销售的企业,服务组织型为开展农机、农资、农技、种子种苗、配送、信息化等涉农服务的企业,休闲观光型为主要从事农业休闲旅游产业的企业,其他类为与乡村产业相关的有特色、有潜力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

    不同类型企业申报分类条件如下:

    申报类型

    年末资产总额(万元)

    年末固定资产(万元)

    年营业收入(万元)

    主营产品产销率(%)

    年末资产负债率(%)

    总资产报酬率(%)

    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收入占比(%)

    带动市内外农户数(户)/服务带动人数(人)

    主要原料收购额(万元)/市场年交易额(万元)/服务企事业单位数量(家)

    原料采购率(%)/农产品交易占比(%)/服务(带动)覆盖率(%)

    是否县级龙头企业

    生产加工型认定标准

    2000

    1000

    2000

    85%以上

    小于70%

    一年期lpr

    65%以上

    500户或1000万元

    50%以上

    服务组织型认定标准

    500

    300

    1000

    85%以上

    小于70%

    一年期lpr

    65%以上

    500户或50家

    县域40%或市域10%

    休闲观光型型认定标准

    1000

    500

    500

    85%以上

    小于70%

    一年期lpr

    65%以上

    3万

    50%以上

    100亩

    市场流通型(实体)认定标准

    2000

    1000


    85%以上

    小于70%

    一年期lpr

    65%以上

    1500

    2亿元


    市场流通型(电商)认定标准

    500

    300


    85%以上

    小于70%

    一年期lpr

    65%以上

    1500

    2000万元


    四、申报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的区(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县级审核:各区(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企业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初审合格者,正式行文推荐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本级或市直属企业可通过属地区(县、市)申报或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三)市级认定: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或第三方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初选认定企业名单,综合评价后提出认定意见,经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

    五、负面清单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已经认定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企业半年或年度报表等情况的;

    2.企业已破产、停产或被兼并的,或企业达不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动态监测结果为不合格的;

    3.列入本市淘汰类、限制类的企业;

    4.被查实近两年内有环保、纳税和坑农害农等严重不良记录或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5.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6.被查实在认定监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7.被查实近两年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解读人:童建松,联系方式:89184257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