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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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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31 14:55
  •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渔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宁波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导各区、县(市)农业农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响应,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协同处置原则。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加强与海事、海洋预报、气象等部门的合作,开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3.船籍港管辖原则。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区、(县)市管辖范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事发地政府处理善后事宜。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结构

    市农业农村局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称“市渔船安全处置领导小组”)。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处、发展规划与计划财务处、渔业渔政渔港管理处、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市海洋与渔业信息监测中心、市渔业互保协会和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置在“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渔船安全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1.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海上搜救中心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2.指导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开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3.配合海上搜救机构,指导和组织渔业船舶参与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

    4.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5.决定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6.决定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2.2.2市渔船安全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3.负责对外应急通讯联络和信息传递;

    4.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核实和上报工作。

    2.2.3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渔业渔政渔港管理处:负责渔业船舶突发事件险情接收、报告和预处置,并依法组织对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开展调查与处理;

    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海洋与渔业执法队:负责渔业船舶安全应急救援和参与事故调查;负责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日常值守,与海上的通讯联络和相关渔船船位监控;

    海洋与渔业信息监测中心:负责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渔船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挥和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的具体协调,组织本辖区内渔业行政执法船和渔业船舶参与渔业船舶应急处置救援行动。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处置信息。应急处置结束后,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善后处理。

    3 应急响应

    3.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按其严重性、紧迫性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3.2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农业农村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重大突发事件由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启动本级预案,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5)发生任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启动预案,向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3.2.3信息处理

    3.2.1信息来源与收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各类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1)来源于海事搜救部门的信息。

    (2)来源于渔业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

    (3)事件渔业船舶的报警求救信息。

    (4)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3.2.2信息核实与报告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按下列要求及时报告事件情况:

    (1)发生较大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填写《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速报》,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省有关部门。

    (2)发生重特大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填写《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速报》,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应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分别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告省有关部门。

    (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报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或涉外应急事件时,接到报告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除按上款规定报告外,应及时通报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逐级上报。

    (4)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突发事件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

    3.2.3信息报告内容

    (1)接报突发事件的时间。

    (2)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水域情况。

    (3)当事渔业船舶的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

    (4)当事渔业船舶资料和船员持证情况。

    (5)当事渔业船舶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6)当事渔业船舶救生、通讯设备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

    (7)发生碰撞事故的,当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8)已采取的措施。

    (9)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10)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4应急处置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是组织、协调我市较大以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救助行动的主体。渔业安全应急值班员在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险情首报后,第一时间通知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值班领导,由应急值班领导初步核实险情,并组织遇险渔业船舶及周边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将险情及预处置情况报告局分管领导、海上搜救中心,由海上搜救中心统一组织开展现场救助,并通报各相关部门及单位。

    1.应急救助工作应根据当时的气象条件与预报信息和海况,配合相应海上搜救机构,具体实施:

    (1)指导当事渔船开展自救。

    (2)指挥、调度事发水域附近渔船参与救助。

    (3)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及有关力量前往救助,并负责参与搜救渔船的现场指挥,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

    2.相关渔船及行政执法船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出航并到达事发现场。救助期间必须服从指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救助现场时,须经相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当就近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邻近地区的渔业救助力量协助救助,或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救助。

    4.当事渔船需港澳台或他国海上救助力量协助救助时,应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3.2.5响应终止

    市渔业安全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可根据以下情况提出是否中止或终止现场救援建议,报市渔船安全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并将决定告知有关区县(市)渔船安全应急处置领导:

    1.遇险船舶及人员的生命不再存在危险或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2.救援现场的海况条件正在或即将恶化,并将严重威胁参与救援的船舶和人员安全。

    3.海上搜救中心做出停止搜求的决定。

    市渔业安全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应将决定及时通知参与现场救援的渔业行政执法船和渔业船舶。

    4 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由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配合同级政府部门处理好发生事件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3)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后,渔业保险机构应积极主动赶赴事发地,对相应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4.2调查报告

    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有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按渔业船舶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并对事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1)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由市农业农村局有关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相关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4)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由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保障

    市、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值班室、渔业救助信息服务中心、渔业通讯岸台是渔业应急应急通讯的保障体系,必须要有专人进行日常的值守,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助保障。承担救助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应根据事件情况携带必要的抢险器材、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2.应急队伍保障

    (1)在市海上搜救中心统一领导下,市、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及人员为渔业系统应急队伍,渔业行政执法船及其他执法工具为主要应急装备。

    (2)我市辖区内的渔业船舶作为海上应急救助的重要力量,须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及时发挥互救作用。

    3.经费保障。实施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5.3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知识。加强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救助专业培训,提高突发事件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5.4监督管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件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不服从应急救助指挥,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渔业船舶,要依法追究船长(船东或船主)的法律责任。

    5.5预案解释

    1.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