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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制止耕地抛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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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02 17:35
  •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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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为加强耕地保护利用,严格制止耕地抛荒,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严格制止耕地抛荒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止耕地抛荒的重要性

    制止耕地抛荒,对于有效保护利用耕地资源,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保护和拓展农业生产发展空间,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务必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耕地抛荒问题,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意见》要求,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抛荒,构建完善耕地抛荒闭环管理长效机制,稳定提高耕地利用效率。

    认真组织摸底排查

    各地要结合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摸底调查,组织开展耕地抛荒情况调查,逐村逐户逐块摸清抛荒耕地的地点、面积、时间、类型、原因、承包和流转主体等情况,建立到村、到户、到点、到主体的台账清册和数据库。特别要把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抛荒底数调查清楚,确保数据翔实、准确。

    积极推进抛荒耕地统筹利用

    各地要根据摸底排查情况,认真分析原因,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抛荒耕地恢复利用的具体方案,有力推进耕地抛荒整治和统筹利用,加强抛荒耕地恢复利用的跟踪监管,利用一块、销账一块。对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抛荒的,要严格禁止,全面恢复种植,种足种好粮食;对其他抛荒耕地,在平原地区的要尽快复耕,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在丘陵地区和山区的要根据立地条件、产业基础,坚持宜粮则粮,发展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生产。对转而未用、征而未用的土地,尽可能组织农业耕种。要千方百计减少季节性抛荒,积极推行绿色过冬,鼓励种植绿肥、牧草等作物,促进耕地有效利用。

    有序规范引导土地流转

    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推行委托流转、季节性流转、整村整片流转等方式,鼓励承包农户采用土地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推进抛荒耕地流转并处理好相关利益关系,实行集中统一经营。指导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将防止耕地抛荒的责任和义务纳入合同内容。指导督促承包、流转主体履行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责任,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土地利用情况的审核把关,防止耕地违规无序利用和闲置抛荒。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避免因纠纷而造成抛荒。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和合理经济补偿基础上,探索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

    着力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大力发展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化主体,积极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进一步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增强生产经营的实力和带动小农户的能力。引导各类规模化主体和服务组织开展订单式、托管式、全程式服务,推动乡镇、村集体统一组织代耕代种,推动抛荒耕地恢复生产。加大力度开展技术服务,不断完善专线服务、在线服务机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对一”服务,强化农业生产经营的针对性指导,提高生产能力和经营效益。

    加大政策激励扶持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抛荒耕地复种、流转等扶持政策措施,鼓励抛荒耕地统筹利用。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千亩方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推进山垄田、低洼冷水田等基础设施改造,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抛荒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提标改造范围,改善抛荒耕地生产条件。建立完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益补偿机制,调整优化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导向,重点支持粮食生产。认真落实稻麦、油菜规模生产补贴以及稻麦最低收购价、订单收购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政策制度,开发完善保险品种,扩大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首台套奖励等政策,扩大山区丘陵适用农机装备的推广应用。

    七、完善监管约束机制

    综合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耕地抛荒监测评价,切实加强耕地抛荒日常巡查,鼓励社会各界举报耕地抛荒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耕地抛荒。推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农村集体土地发包方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落实农业扶持和耕地保护政策,对全年抛荒的暂停发放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农业补贴资金,抛荒耕地不得纳入耕地保护补偿范围。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依法依规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探索建立耕地抛荒负面清单,推动将长期抛荒耕地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八、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要根据《意见》和本通知要求,落实落细具体措施,严格制止耕地抛荒,扎实推进抛荒耕地复种,并建立健全长效管控机制。加大对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强化正面引导和负面约束,对耕地抛荒严重的地方和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营造遏制耕地抛荒的良好氛围。强化政策引导,推动耕地抛荒与相关项目资金和支持政策相挂钩。将制止耕地抛荒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粮食安全责任制、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取消抛荒问题突出的地方粮食生产评优评先资格。

    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1年6月底向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抛荒耕地复种进度表(见附件),此后按季向设区市报送,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 许剑锋,电话:0571-86757262;

    省自然资源厅 杨钟准,电话:0571-88877984。

    附件:抛荒耕地复种进度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8日    

    附件

    市抛荒耕地复种进度表       

    单位:亩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县(市、区)

    抛荒面积

    复种进度

    已复种面积

    耕地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其中:粮食生产功能区

















































    合  计






    注:1.复种进度=已复种面积/抛荒面积×100%,抛荒面积按《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报送;

    2.此表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季填报、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各市汇总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