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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2021年长江口水域鳗苗专项捕捞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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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26 15:04
  •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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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农渔发〔2021〕2号

    有关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禁渔战略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关于切实加强长江口鳗苗捕捞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长江口鳗苗捕捞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要求,现就加强今年我省鳗苗专项捕捞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鳗苗捕捞实行分区管理

    鳗苗捕捞区域按长江口鳗苗捕捞管控区及其他水域两个区域进行分区管理。长江口鳗苗捕捞管控区为北纬30°52´、北纬31°43´36"及机轮拖网禁渔区线所围成的水域,原则上不核发长江口鳗苗捕捞管控区内的鳗苗专项捕捞许可证;对于长江口鳗苗捕捞管控区外的其他水域,按照“五定”(定渔船、定船员、定时间、定网具、定场地)原则,从严从紧管控作业规模和生产秩序。

    二、严格专项捕捞许可管理

    渔民只有取得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专项证)后,方可从事鳗苗捕捞。申请专项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捕捞时间。1月16日零时至4月16日零时,禁止提前或逾期捕捞鳗苗。

    (二)捕捞场所。鳗苗捕捞仅限于北纬30°52´以南我省管辖水域,且原则上只能为本县水域。因传统作业习惯需跨县作业的,应经水域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捕捞规模。鳗苗捕捞实行总量控制,作业规模不能超过上年度的规模。

    (四)网具规格。作业网具网口面积不超过15㎡,网身长度不得超过15米;

    (五)网具数量。按照1名船员不超过50顶来核定,且总量不得超过200顶;

    (六)其他条件。

    1.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2.作业场所四至明确,并避开主要经济鱼类的洄游通道和航道;

    3.申请鳗苗捕捞的渔船近两个年度无鳗苗捕捞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规范“专项证”核发工作

    申请专项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口簿;

    (三)《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四)渔具情况说明;

    (五)跨县作业的,需提供作业水域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四、鳗苗捕捞管控工作要求

    长江口是长江禁捕工作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执法管理的难点。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把鳗苗捕捞管理工作作为推进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长江禁捕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实抓到位,确保长江口水域生态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一)加大宣传力度,夯实群众基础。各地要结合“三联三送三落实”活动,深入渔村、码头、渔船,做好鳗苗捕捞管理政策的宣传告知、舆论引导工作,利用各种方式让渔民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支持政策,促进依法依规从事鳗苗捕捞,确保不进入长江口鳗苗捕捞管控区生产。同时要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压实船东船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事鳗苗捕捞作业船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确保生产安全。

    (二)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安排网地。各地要根据鳗苗捕捞申请情况,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辖区内鳗苗捕捞渔船的作业场所,明确作业四至位置范围。对申请专项证的船名号、船主姓名、联系方式、船员人数、MMSI码、作业方式、作业场所、网具的规格和数量等信息进行登记造册,随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厅渔业渔政处。

    (三)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现场执法。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加强港口和海上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严肃查处超作业网具数量、擅自改变作业场所、买卖证书、进入禁渔管理区生产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做好鳗苗捕捞产量及兼捕其它水生生物数量的监测工作,并对鳗苗流通渠道进行跟踪,确保鳗苗资源可追溯、规范合法利用。鳗苗专项捕捞结束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于5月1日前将总结报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