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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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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31 17:31
  •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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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满足生产经营主体多样性需求,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安全,降低系统性风险,我们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及时细化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配套保障措施。请各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12月底前将工作推进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1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陈婷飞,电话:0571-86757829。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3日

    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2021-2025年,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创新完善免疫方式,推行疫苗流通市场化,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实行养殖场户自主采购。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并举,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改革内容

    (一)补助范围。2021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强制免疫病种实行动态调整,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布的病种,结合我省实际,开展定期评估并适时作出调整。补助经费仅限于本省辖区内养殖场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场在省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二)经费管理。省级以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经费综合考虑畜种病种、畜禽存栏数、产地检疫数、生产模式,以及地方财力状况和工作绩效等因素切块下达,由市县包干使用。省级以上财政补助经费下达后,各地应按照“谁免疫、补给谁”的原则,及时将补助经费拨付给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等,并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措施,定期进行结算。

    (三)补助原则。各地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养殖生产模式,细化“先打后补”实施方案,明确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并足额兑现补助经费。可结合畜禽存栏数、疫苗使用量、免疫效果、产地检疫数、疫苗招标价(见附表)等因素综合测算补助标准和补助数量。对中小规模场户,鼓励采取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开展集中免疫,并按照市场机制采取区域包干等方式明确支付标准。对各级各类检查、监测和评估中发现,养殖场或第三方服务主体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不得享受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

    三、重点工作

    (一)压紧压实各方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动物防疫属地管理责任。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责任,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养殖场(户)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压紧压实第三方服务主体相关责任,承担疫苗采购、畜禽免疫或抗体检测等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疫苗采购使用等合法合规。对因弄虚作假、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完善疫苗采购模式。强制免疫疫苗在停止直接供应的过渡期间内,实行县级集中采购、养殖场户自行采购、第三方服务主体采购等多种形式并举。各地可以继续通过政采云动物疫苗馆办理疫苗采购、验收确认等采购调拨工作,养殖场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可以向有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商采购。

    (三)规范疫苗流通存储。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疫苗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第三方服务主体自行贮存、配送疫苗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冷链贮存、运输条件,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冷链条件的配送单位配送,全程应处于规定的贮藏温度下。养殖场(户)应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冰箱、冷柜等冷链设备,用于贮藏疫苗等生物制品。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疫苗冷链贮存设施设备。

    (四)发挥市场服务主体作用。要推动形成大中型养殖场自行开展免疫、小散户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服务的免疫模式。充分利用现有的村级防疫员、特聘防疫专员、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等专业人员力量,支持培育具备疫苗经营、畜禽免疫、样品采集、抗体检测和清洗消毒等一体化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对现有中小养殖场户较多且第三方服务主体不足的地区,要加大支持力度,多渠道引进专业兽医人才,培育2个以上第三方服务主体,构建完善的免疫服务市场。

    (五)强化免疫效果监测评价。鼓励引导养殖场主动检测免疫抗体,建立以县级监督抽检为主、省市级飞行检测为辅的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体系。各地要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方案,加大免疫效果监测力度,定期对辖区内强制免疫实施情况和免疫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省级将结合飞行检测对免疫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六)完善数字化管理。依托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或农业农村部“牧运通”小程序,督促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及时报送疫苗采购信息、免疫信息等。通过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功能,读取存栏数、疫苗使用量、检测结果、产地检疫数等数据,自动核算补助经费,全面推行网上申报,力争“一次不用跑”,实现养殖场户“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进度安排 

    (一)部署发动阶段(2021年12月底前)。

    在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宁波市江北区、象山县、瑞安市、海盐县、海宁市、兰溪市、衢州市柯城区、台州市路桥区、天台县、丽水市莲都区等13个县(市、区)整县域全病种试点推进。暂时未纳入试点的养殖户强免疫苗可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动物疫苗馆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采购。

    省级根据本方案要求,加快完善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和养殖场管理码功能,做好应用培训。请各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21年1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扩面覆盖阶段(2022年1月-12月)。

    全省畜牧养殖县扩面推开全病种“先打后补”,30个以上县(市、区)整县域全病种推进。各地要加强对“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的动物防疫监管;严格产地检疫,对免疫状况不清、抗体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出证。2022年年底,对全省所有规模养殖场停止供应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

    (三)全面实行阶段(2023年1月-2025年12月)。

    原则上全省所有畜牧养殖县全面实行“先打后补”。除应急储备等特殊需要外,2025年底前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倒排时间表,强化部门协作,细化工作措施,深入推进强制免疫政策改革,确保取得实效。要注意把握节奏,对暂时没有合适第三方服务主体开展免疫的中小散户,仍要落实集中免疫等措施,防止出现防疫漏洞、监管缺口。

    (二)强化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等必要的动物防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先打后补”工作绩效作为下一年度省级以上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分配重要依据。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专题培训、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宣传力度,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行“先打后补”,及时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贴金额等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考核评价。各地要加强改革进度跟踪,强化监督考核,高质量、高效率推进。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推进氛围,省厅将适时进行监督抽查。

    附件:2021-2022年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格

    附件

    2021-2022年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格

    疫苗名称

    省级中标参考价格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0.72元/毫升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1.44元/毫升

    牛羊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0.72元/毫升

    牛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1.80元/头份

    猪瘟活疫苗

    0.36元/头份

    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

    1.44元/头份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0.30元/毫升

    小反刍兽疫疫苗

    0.40元/毫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