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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 阅读:
  • 时间:2021-01-29 15:50
  •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 作者:
  • 〔2021〕3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农业机械化服务站、国家高新区农村事务办公室、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精神,为及时处置政策实施中的异常情况,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现就做好异常情况报告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异常情况报告的情形

    在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违规处理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已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和违规通报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参与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

    (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参与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

    (三)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中上传不实信息;

    (四)农机生产企业违反承诺行为的;

    (五)农机生产企业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的;

    (六)农机生产企业销售的补贴产品与投档产品信息不一致的;

    (七)发票价格与农户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的;

    (八)区域适应性差的补贴机具;短期内出现大批量的补贴机具;补贴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的;

    (九)其他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异常情形。

    二、异常情况的调查及处理

    (一)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发现或接到异常情况线索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如涉及到全局性、系统性风险问题,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应先向市农业农村局书面申请采取暂停补贴等措施。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风险程度,按要求向部农机化司报告异常情况。

    (三)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对异常情况调查核实后,如涉及违规的,市农业农村局应按照《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异常情况报告工作。建立异常情况报告制度是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和有效防范风险的重要举措。拓宽异常情况收集渠道,对农机产销企业和农户等反映的异常情况,均应高度重视,认真排查。强化参与补贴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发现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请示报告。

    (二)增强突发异常情况的处置能力。重点关注关键环节的异常情况,善于发现可能引起不良影响的隐患和苗头。全面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安排综合素质和责任心较强的同志从事补贴机具核实和材料核验等工作。对于出现异常紧急情况应及时稳妥处理,确保补贴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三)加强异常情况报告的主动性和时效性。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要加强对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异常情况线索的调查、认定、处理、报告等工作的指导。加强工作衔接,所有上报材料,均应确认接收人已经收到。对于可能涉及到全局性、系统性风险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防止问题扩大化。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