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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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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28 19:45
  •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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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农质发〔2020〕2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

    《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20日

    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质量兴农战略实施,加快建设质量强省,推动农业生产标准化、产业化、现代化,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对象为从事种植、养殖活动为主的初级农产品生产主体,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以下统称为农业生产主体)。从事三产融合的农业生产主体,上一年度的农业生产营收占比须30%以上。

    第三条 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由农业生产主体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申请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的农业生产主体,应建有科学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先进生产技术和绿色防控技术,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和产品追溯管理。

    第五条 申请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的农业生产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有规范完整的种植、养殖等生产记录档案,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检测、档案管理等。

    (四)建有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和追溯制度,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

    (五)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条 农业生产主体应当如实填写《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申请表》,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请,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生产主体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及上一年年检记录复印件。

    (二)相关技术说明文件:

    1.产品执行的生产技术标准、农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等相关标准清单及执行说明、模式图等;

    2.提供近三年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或者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合格材料,每年度1份;

    3.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情况和质量安全追溯佐证材料。

    (三)农业生产主体与农户合作方式以及利润分配机制;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三产融合的农业生产者还应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说明农业营收占比。

    (四)评价所需的其他材料。申请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注册商标复印件、主导产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证书复印件、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使用许可协议复印件以及标准制修订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七条 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每年评定1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当地生产情况自行确定评定时间,于9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的农业生产主体进行资料审查及核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完整的,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第九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主体进行现场评审,并将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申请主体名单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条 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并通过省级审评表决的为A级;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但未通过审评表决或者综合得分在80-89分的为B级;60-79分的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第十一条 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A级由省农业农村厅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正式公布;其他等级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公示并公布。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结果有效期5年。

    第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产业管理和行业专家成立省级审评组开展A级表决审评。申请主体展示宣讲质量管控、标准化生产、示范带动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综合情况后,由审评组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审评组成员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认定为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评价为A级的农业生产主体,方可参加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评价为C级及以上的农业生产主体方可参评省市县各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生态茶园、精品果园、放心菜园、美丽牧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项目扶持政策的,应当将其农产品标准化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优先享有政策扶持的重要条件。

    第十四条 评价为A级的农业生产主体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主动参与到与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中,帮扶标准化生产程度低的生产主体,成为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宣传先进生产管理经验、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知识的引领者。

    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主体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或者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以及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被行政处罚的,评价结果自动失效,并由原公布认定的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公告,依法纳入其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