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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淘汰和限行禁入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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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01 09:36
  •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 文号:   主题词:《宁波市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淘汰和限行禁入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政策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变型拖拉机报废淘汰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宁波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等规定。为防范变型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俗称变型拖拉机)交通事故和控制尾气排放,加快推进我市变型拖拉机报废淘汰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了《宁波市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淘汰和限行禁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5月12日,温岭市发生变型拖拉机违法载人造成12死11伤的重大事故后,省委、省政府领导、省农业农村厅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省农业农村厅下发了《关于严查变型拖拉机违法载人的紧急通知》。省委副书记、宁波市委书记郑栅洁和市政府卞吉安副市长相继对农业安全生产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作出了重要批示。2019年7月,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变型拖拉机报废淘汰工作的指导意见》,12月,出台了《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各地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淘汰工作。

    为加快推进我市变型拖拉机报废淘汰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在赴湖州、嘉兴进行调研学习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淘汰工作、听取各区县(市)农机主管部门意见建议、落实提前报废专项资金和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方案》,并多次向市政府领导进行汇报和报告。后又召开《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等5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向市16个相关部门、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和相关功能区发函征求意见,6月18日至6月24日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采纳了5个市级部门和2个区县(市)农业农村局的意见建议,对《实施方案》修改完善,于2020年7月20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红线”意识、“底线”思维、“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夯实属地责任,强化执法管控,依法监管、综合施策,在全市开展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淘汰和限行禁入工作,彻底消除变型拖拉机安全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尾气排放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为宁波当好浙江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提供安全保障。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治理措施、方法步骤、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等六部分,并附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补偿办法。

    (一)工作目标。到2021年6月底,全面淘汰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变型拖拉机,外省籍变型拖拉机全部驶离宁波大市范围。

    (二)工作措施。对符合提前报废淘汰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变型拖拉机,在《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报废补偿资金的基础上,给予提前报废奖励。2021年6月30日前,主动办理变型拖拉机报废注销登记的,享受提前报废奖励政策,之后办理的不再享受奖励政策。从2021年7月1日起,全市域范围内全时段实行限行,所有行业变型拖拉机实施禁入。

    (三)方法步骤。2021年3月中旬前,开展变型拖拉机报废淘汰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展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2021年3月中旬后,由公安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发布变型拖拉机限行公告,全面实施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淘汰工作,并对各区县(市)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四)职责分工。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功能区对辖区内变型拖拉机提前淘汰工作负总责,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规定时限要求,做好本辖区范围变型拖拉机淘汰和限行工作;市有关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五)保障措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正面引导、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强化检查,督促履职。

    附件是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补偿办法,主要有奖励原则、对象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以及办法的施行起止时间构成。

    (一)奖励原则。按照“提前报废、差别奖励”的原则,给予提前报废奖励。

    (二)对象条件。对提前报废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地籍变型拖拉机,包括大中型拖拉机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须同时符合5个条件才能追加提前报废奖励。同时也规定了4个不予奖励的情形。

    (三)奖励标准

    2021年6月30日以前机具所有人申请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的,在享受《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报废补偿政策的基础上,依据变型拖拉机注册登记日期,对大中型变型拖拉机每提前1个年度追加提前报废奖励0.30万元/台、小型方向盘式变型拖拉机每提前1个年度追加提前报废奖励0.15万元/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提前报废奖励资金市级承担40%、区县(市)政府及功能区承担60%。

    市《实施方案》出台后,变型拖拉机所有人办理报废手续的,对2021年6月30日前达到报废年限的变型拖拉机,给予正常报废补偿。

    注册登记日期在2009年7 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变型拖拉机,在正常报废补偿的基础上,给予变型拖拉机所有人提前1年报废奖励。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变型拖拉机,在正常报废补偿的基础上,给予变型拖拉机所有人提前2年报废奖励。注册登记日期在2011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变型拖拉机,在正常报废补偿的基础上,给予变型拖拉机所有人提前3年报废奖励。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变型拖拉机,在正常报废补偿的基础上,给予变型拖拉机所有人提前4年报废奖励。

    对变型拖拉机所属单位为财政供养的,不享受正常报废补偿和提前报废淘汰奖励。

    办理报废申请手续日期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1日后,提出报废申请的不享受提前奖励政策。

    变型拖拉机的回收拆解严格按照《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回收价格按市商务部门与回收企业协调的价格确定。

    四、奖励程序

    按照《实施方案》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申请人凭宁波市变型拖拉机报废补贴申请表,向变型拖拉机注册登记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资料审核、汇总、公示、复核以后下达,并拨付申请人。

    五、实施时间

    《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截至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