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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0年海蜇专项捕捞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 阅读:
  • 时间:2020-07-08 15:58
  •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 作者:
  • 甬农发〔2020〕101号

    慈溪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杭州湾新区海洋水利管理中心,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2020年海蜇专项捕捞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7日

    宁波市2020年海蜇专项捕捞监管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监管,规范伏季休渔期间海蜇专项捕捞,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2020年伏季休渔期间海蜇专项捕捞和捕捞辅助船特许管理的通知》(浙农渔发〔2020〕12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我市2020年伏季休渔期间海蜇专项捕捞监管提出如下方案:

    一、专项捕捞许可安排

    (一)许可作业海域

    慈溪市、杭州湾新区:182、183海区以内的慈溪市、杭州湾新区管辖海域;北仑区:190-1海区以内的北仑区管辖海域。

    (二)许可作业渔船

    渔船必须是各地上报名册中的渔船,且取得专项特许证。慈溪市上报海蜇捕捞渔船36艘,杭州湾新区上报海蜇捕捞渔船8艘,北仑区上报海蜇捕捞渔船17艘。

    (三)许可作业时间

    1.开捕时间:具体开捕时间由省农业农村厅确定,全省统一执行(7月10日至7月30日之间,不超过10天捕捞作业时间)。专项捕捞期间,如遇台风等不可抗因素,可重新申请办理特许捕捞证书,但总的实际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0天。

    2.海上打桩及收尾:海蜇开捕前5天允许作业渔船(包括专业打桩船)出海打桩,但不能携带网具。违反规定携带网具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收回专项特许证。作业结束当天必须解网,允许作业渔船在3天之内做好海上收尾工作,但不能携带网具。

    (四)许可作业类型

    张网类(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90mm)。

    (五)捕捞定点上岸点

    1.慈溪市:半掘浦闸口、淡水泓闸口。

    2.杭州湾新区:四灶浦闸。

    3.北仑区:北仑郭巨洋涨岙渔船停泊点。

    二、监管工作要求

    有关区(市)要本着确保伏休大局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的监管,做到船只外观可区分、易辨识,作业海域和作业时间可管控,网具使用和渔获物交易情况可掌握。

    (一)   落实监管责任

    有关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实施”的监管要求,成立专项捕捞管理工作小组,根据本监管方案,制定切实有效的专项捕捞监管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实施方案在7月10日前上报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二)   强化社会监督

    对取得海蜇专项许可证的渔船,各地应将船名船号、船主姓名、作业方式、网具数量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告,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   实行限额捕捞

    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确定今年我市伏休期间海蜇专项捕捞配额为400吨。根据前期各地项目申报,我市伏休期间海蜇专项捕捞配额分配慈溪市240吨、杭州湾新区50吨、北仑区110吨。有关区(市)要加强对配额的运行管理,海蜇专项捕捞限额量以乡镇或村社(公司)为单位,采取奥林匹克方式,当捕捞量超过捕捞配额时,所有渔船必须停港休渔,并收回专项捕捞特许证,严禁再出海捕捞生产。

    (四)   实行特许渔船统一标识

    专项特许渔船必须在船首悬挂蓝底白字“2020伏季休渔海蜇专项捕捞船”专项特许旗(特许旗外型尺寸为900mm×600mm)。专项特许旗由有关区(市)按规定样式统一制作。

    (五)加强渔船船位动态监管

    省、市、县三级联合设定渔船动态监管平台,监管平台上专项特许船船名备注海蜇专项,明确作业区域、作业时间、作业方式等监管要素,对专项特许渔船实施全天候、全时段、全区域实时动态监管。

    (六)落实渔获物登记可追溯制度

    持专项特许证在伏休期间进行生产的渔船,须如实填写《海蜇专项特许捕捞日报表》(见附件),海蜇须定点上岸投售,以便渔政执法部门监督管理;有关区(市)要安排渔政执法人员对专项捕捞渔船定点卸货进行现场管控,对渔获物数量进行统计记录。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和区(市)、市渔业主管局将每天的产量等信息汇总。专项特许渔船其他渔获物的比例不能超过总量的5%,其他渔获物不得进入各类市场、餐饮场所销售。

    (七)执法检查定人联船

    完善伏休期区(市)、镇、村三级定人联船工作机制。有关区(市)要建立专项捕捞观察员跟踪监督检查制度,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对本地区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的实施情况实施定人、定船、定期跟踪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渔政执法人员要开展经常性海上、码头巡查,对特许捕捞渔船持证情况、作业方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及时查处。

    (八)实行违规渔船退出制度

    加大专项捕捞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私自变更作业方式、作业海域、作业时限、捕捞品种、渔获物定点投售方式及安全生产等违规行为的渔船,立即吊销当年专项捕捞特许证;按照违反伏休规定从严从重处罚,按比例扣减当年渔业生产补贴;建立黑名单制度,取消违规船主及渔船下一年度申请专项捕捞许可证的资格,并削减该区(市)的下一年度的专项指标。

    有关区(市)要及时梳理海蜇专项捕捞管理相关工作措施,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于专项捕捞作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总结报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渔港管理处。

    联系人:施培法,联系电话:89187073。

    附件:海蜇专项特许捕捞日报表

    101关于印发宁波市2020年海蜇专项捕捞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附件

    海蜇专项特许捕捞日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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