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农发〔2020〕111号
局各处(室)、各下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要求,现将《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8日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为规范本局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加快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出庭应诉,是指本局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负责人,是指本局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及其他参与分管行政事务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局行政诉讼案件由本局负责人出庭应诉。
本局正职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涉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由本局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正职不能出庭应诉的,副职负责人或其他参与分管行政事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本局负责人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委托本局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第四条 本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与改革处承办本局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具体工作,服务保障本局负责人出庭应诉;与行政诉讼案件有关的处室和直属单位应积极配合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第六条 本局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局政策法规与改革处应当及时登记办理,确定案件承办人员、出庭应诉负责人,做好撰写答辩状、整理证据等应诉工作。
第七条 本局出庭应诉前,应诉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向出庭应诉的本局负责人汇报案情,针对案情及庭审可能遇到的问题,拟定开庭应诉提纲;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应当拟定开庭应诉预案;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其他具有一定裁量权的案件,应当拟定调解预案。
第八条 对行政诉讼应诉案件,本局负责人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在出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
第九条 对行政诉讼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条 与行政复议机关共同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宁波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