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8号和原农业部公告2315号等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范围
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范围为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具体包括《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海洋大、中型船)》《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海洋小型船)》《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和《休闲渔船体验式捕捞许可证》。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时间
(一)海洋类渔业捕捞许可证按不同作业渔船在伏休开捕前应办结年审手续,为相关作业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也应同时办结年审手续,年审截止日为2020年9月15日。
(二)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年审截止日为2020年11月30日。
三、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权限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的拖网、围网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手续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由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年审手续。
渔船卖出省外的,以及本省内跨设区市、跨县买卖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手续可由买卖双方所归口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手续及要求
(一)年审手续。
1.海洋类捕捞许可证:审验人在农业农村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关年审操作后(未进行操作的,到期后系统将自动冻结相关渔船业务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上的年审情况仍采用手工填写,对于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合格的,在年审意见栏内核盖“年审有效期至翌年9月15日止”章,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年审机关的“捕捞许可证年审专用章”,委托年审的由受委托的年审机关核盖我厅已发放的标注相应代码的“浙江省捕捞许可证年审专用章”。
2.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年审应通过内陆渔船管理系统进行操作,年审合格的,由证书核发机关在证书年度审验签证栏签字并加盖审验机关公章。
3.新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当年度无须年审。申请人在申请发证或换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当年度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二)年审要求。
1.符合农业农村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为年审合格。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船舶所有人限期(最长不应超过下一年度的年审时间)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继续有效;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机关应及时收回该捕捞许可证,并由原发证机关将该捕捞许可证予以注销。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视为无证捕捞。
2.非渔船捕捞的,年审时主要审核作业单位的现状与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内容是否一致,该作业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已依法作过处理,是否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
3.对渔业捕捞许可证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由各县(市、区)年审机关填写《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证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上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于2021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登记表》须经签发人签字并加盖渔业主管部门公章后上报,同时将电子表通过农民信箱或浙政钉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联系人:厅渔业渔政处钱磷飞,联系电话:0571-86757351。
附件: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证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登记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24日
附件
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证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登记表
市 县(市、区) | 签发人签名: | 年 月 日(公章) | |||||||||||||||
序号 | 船 名 | 持证人名称 | 持证人地址 | 双控功率 (千瓦) | 主作业类型 | 作业方式 | 船体材质 | 船籍港 | 捕捞许 可证编号 | 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原因 | 备 注 | ||||||
说明:此表按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休闲渔船体验式捕捞许可证分别填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