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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规模种粮大户种植补贴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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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30 14:38
  •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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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为加快发展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促进我市农业的转型升级,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抓好“三农”领域疫情防控、农产品生产保供和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甬党办传〔2020〕14号)有关精神,制定了《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规模种粮大户种植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0] 37号)。

    二、政策扶持对象

    规模种粮大户种植补贴对象为土地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包括50亩,下同)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为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联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三、政策扶持标准

    补贴标准为按大(小)麦或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20元的补贴,其中市财政每亩承担60元。

    四、操作流程

    (一)申报对象申请。先由镇(乡、街道)组织各村开展新型粮食经营主体调查摸底工作,然后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告,告知相关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向村经济合作社按季提出补贴申请。申报时需提供土地经营权证明(包括承包权证、流转合同、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村级确认与公示。各村先根据申报对象提供的土地经营权证明进行面积核对,在完成申报资格确认后上墙公示申报对象的土地经营面积及来源,再按季对申报对象各季麦稻实际种植面积进行确认、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级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村经济合作社盖章后,上报到所在镇(乡、街道)。

    (三)镇级审查与核查。镇(乡、街道)对村级上报的申请对象资料(土地经营权证明、公示照片、汇总表等) 和补贴面积进行认真的审查与核查,并建立档案,编制清册,经镇(乡、街道)经手人和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按季上报到区县(市)农业部门。

    (四)县级复审与抽查。各区县(市)农业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然后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抽查,抽查办法由各地自定。抽查确定无误后,再次对享受补贴的对象及补贴面积与金额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五)发文与兑付。公示后无异议的,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补贴资金文件,及时兑付。同时,将补贴资金发放文件和补贴资金发放清单上报到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五、注意事项

    (一)补贴对象原则上与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单或售粮卡保持一致。

    (二)农户之间自发订立的土地流转合同必须经过镇(乡、街道)鉴证。

    (三)对跨村经营土地的申报对象,如经营土地合计面积在50亩以上,不管单个村经营土地面积是否达到50亩,均需在各个土地所在村公示,并注明其他村经营土地及种植面积情况。

    (四)下列种植的大(小)麦或水稻面积不列入补贴范围:

    1.与经济作物间作套种的;

    2.实行种养结合以养殖为主的;

    3.农户之间联合申报的;

    4.土地季节性流转后所种植的;

    5.农户之间自发进行土地流转未订立合同或合同未经过镇(乡、街道)鉴证的;

    6.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名义申报后,再纳入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其他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内重复申报的。

    六、实施时间

    《宁波市规模种粮大户种植补贴工作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